法律分析:死刑復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 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經過哪個部門的核準 ? 1、判處犯罪分子死刑立即執行的,在執行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 死刑復核 有不同的程序: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七條 二、死刑立即執行多久開始執行 1、死刑立即執行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后才執行,沒有具體的規定時間。 2、在法院判決死刑立即執行后,需要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再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3、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 羈押 場所內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4、另外,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如果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判處犯罪分子死刑立即執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網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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