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辯護詞范文
刑事案件辯護詞主要內容為被告人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一般情況可以從被告人的犯罪過程、家庭情況、經濟情況等多方面進行表述。此外,書面的刑事案件辯護詞更全面、更詳細,以便審判人員查看。 刑事案件辯護詞主要內容為被告人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一般情況可以從被告人的犯罪過程、家庭情況、經濟情況等多方面進行表述。此外,書面的刑事案件辯護詞更全面、更詳細,以便審判人員查看。
一、刑事案件辯護詞范文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xxx律師事務所接受x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擔任*****的辯護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參加訴訟,開庭前我們仔細查閱了起訴書和主要的證據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剛才又聽取了法庭調查,對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因為被告人在外多年,基于內心的真誠悔悟,接受公安機關的勸說而投案,充分說明其悔罪之心,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因此建議對其減輕罰,這樣也可以昭示刑法寬嚴相濟的特征,進而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認罪態度好,無前科,社會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僅僅是站在門外望風,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及恐嚇、威脅等言語,也未持兇器,也未通過電話或者其它手段指使,另外通過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陳述,可證明被告人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 2、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歸案后能如實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誠悔過,表示要痛改前非,這說明被告人已有改惡從善的決心。 3、被告人*****表現一貫良好,在此之前未觸犯過國家的法律,無前科,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識欠缺,對犯罪行為性質認識不夠,其沒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歸案后,被告人*****也深刻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嚴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這說明其主觀惡性不大。另外,被告人*****也未給被害人造成實際損害,被告人的行為雖然構成了犯罪,但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對此,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三)被告人*****是從犯、初犯、主觀惡性小。 本案各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地位、作用不同,追究法律責任也應區別對待,依照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根據本案案情我們分析一下被告人*****在本案中到底是處于什么地位、起了什么作用,首先通過庭審可以看出*****并不是本次搶劫行為的提議者、主導者;其次具體的犯罪分工、踩點也不是被告人安排的;再次搶劫使用的兇器并不是*****事先準備的,也不是他交給其它人的,搶劫過程中其也未攜帶、持有兇器;再次在搶劫過程中*****僅處于望風的角色,未直接實行犯罪,也未通過電話或者其它手段指揮他人搶劫;最后銷贓也不是被告人進行的,且被告人僅分得很小一部分贓物。從上述幾點事實不難看出被告人*****參與本次搶劫系處于服從地位,在整個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此之前從未觸犯過國家的法律,屬初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初犯的處罰意見,應當依照被告人主觀惡性程度,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這一情節請法庭在量刑時能充分予以考慮。 (四)從本案的量刑協調性來看,對*****應減輕處罰,被告人與****相比,兩人均為自首,但*****的自首是被司法機關因戒毒控制后而主動交待,而被告人的自首是真誠悔悟,主動找到公安機關自首的,這兩者有一定的區別;另外******在犯罪中屬于實行犯,而被告人處于望風地位,兩者作用也有一定區別;最終*****經貴院審理宣三年,因此辯護人懇請從案件各被告人量刑協調一致的角度而對被告人*****減輕至三年以下刑事責任 (五)家庭困難,妻子與其離婚,兩個孩子一個十一歲,一個六歲均需要其撫養,因此懇請貴院能對其從輕處罰,使其早日回歸家庭,承擔做父親的責任。 (六)被害人的損失基本追回,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傷。 縱觀本案全部事實,被告人*****系從犯、初犯、自首,并且認罪態度好,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既未造成財產損失,也未造成人身損害,社會危害性不大,主觀惡性小,因此懇請法庭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被告人*****減輕,這既可以使犯罪的人得到應有的懲罰,又可以使我國“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得到落實,給一時失足的被告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真正的實現我國刑法的根本目的。 這次被告人犯罪與其法制觀念淡薄有關,希望被告人能從中吸取教訓,從此永不做違法的事情,悔過自新重新做人。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參考并采納。 辯護人:xxx
二、刑事案件的辯護詞是否一定要書面? 不一定非要書面辯護詞,但提交書面的辯護詞有助于法官更詳細、準確的了解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對辯護是有利的。辯護詞可以開完庭后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后的一段時間內整理后提交法庭。 三、刑事案件的辯護詞什么時候提交? 辯護詞在開庭前10日便可提交,但是怕辯護詞有變動,很多律師會選擇在庭審結束后遞交審理案件的法官。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刑事案件辯護詞范文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刑事案件辯護詞范文要將犯罪嫌疑人所犯案件的情節,以及可以適用減輕的行為進行著重表述。
律師如何做好刑事辯護
刑事辯護是目前很多律師不愿意涉足的業務,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刑事領域里權力的高度集中,對比其他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我們可以看到我們國家在刑事訴訟領域權力是集中在司法機關的手里,譬如律師的會見權,毫無疑問,律師越早接觸到當事人,越能夠給當事人提供有效的幫助,但是在我們國家真,真正意義上的會見權一直要到移送審查起訴之后,而在這個時候,絕大多數的案件已經塵埃落定,當事人(包括律師)想為自己辯護已經變得非常困難了,至于在其他方面反映出來的問題就更多了,這里就不再一一列舉,總之,刑事辯護是目前律師業務里最為令人棘手的一項業務。 但是,自由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作為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律師,絕不能避重就輕,拒絕為當事人辯護。那么如何做好刑事辯護呢,筆者認為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辯護: 刑辯第一辯證據之辯 證據是法官判定一切案件的基礎,所以在所有的案件當中,證據的作用都是十分巨大的,在刑事案件當中怎么強調證據的作用都不過分,證據就好像是一根根木頭,公訴機關就是用這一根根的木頭搭建一座證明法罪嫌疑人有罪的大廈,如果律師能夠將構建這個大廈的木頭擊斷,其效果可想而知。實際上,絕大多數無罪辯護成功的案例都是在證據上擊垮了公訴機關,使得公訴機關的指控不能成立而獲得成功的。這一點也是目前絕大多數辯護律師沒有認真作的一項工作,很多律師作刑事辯護時,就是會見一下犯罪嫌疑人,然后開庭時發表一點辯護意見,根本不去做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而沒有證據支持的辯護意見要想取得司法機關的認可和采納其難度可想而知,這樣的辯護其結果自然難以令人滿意。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這樣一個原則: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這個原則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逐漸演化為重證據、不信辯解,絕大多數的司法人員從內心都會排斥犯罪嫌疑人的辯解,認為犯罪嫌疑人所說的純屬狡辯,因此也就不屑于聽取當事人的辯解。在這樣的一種大的司法背景下,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往往不會被作為證據使用,辯護律師要想說服司法機關,絕不能單純依靠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辯解,而需要拿出有效的證據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是合理的、成立的。 刑辯第二辯邏輯之辯 前所述,證據就像是一根根的木頭,公訴機關就是用這一根根的木頭搭建一座證明法罪嫌疑人有罪的大廈,那么,公訴機關是如何將這一根根的木頭搭建成大廈的呢,這里面就需要一個連接木頭的榫頭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邏輯。只有運用邏輯,公訴機關才能夠將一個個的證據組合起來,最終推導出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結論,這也就是公訴人在法庭上通常說的證據之間互相印證、形成了證據鎖鏈,足以證實犯罪事實。那么,作為辯護律師,就需要充分運用自己的邏輯知識,找出對方在邏輯推理過程中的問題,從而擊斷公訴機關的證據鎖鏈,這就需要辯護律師需要極強的邏輯思維能力和思辨思維能力,能夠從對方的邏輯中找到錯誤的地方,很多時候,公訴機關提供了大量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在表面上看是很扎實的、很充分的,但是作為律師,卻絕不能就這樣被表面的現象所迷惑,要能夠靜下心來,逐一分析證據,只有這樣才能發現問題,并最終取得好的效果。 筆者曾經有一個成功的辯護案例,案情很簡單,甲乙二人與甲的鄰居因瑣事打架,甲乙各持一把刀圍毆鄰居,結果鄰居左右肩均被砍傷,其中左肩重傷,后乙被起訴,乙也說不清是否是自己砍傷對方的,公訴機關的所有證據都指向乙,但是筆者在法庭辯護中提出,當時乙站立的位置在受害人的右側,甲站在左側,受害人左肩的傷不可能是乙砍傷的,所以乙應該不構成犯罪。筆者的辯護觀點一經提出,法官及公訴人都很意外,顯然他們也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隨后時間不長,乙就被無罪釋放。顯然,這個案例的成功只能說是邏輯上的勝利。 刑辯第三辯定性之辯 對于某一個行為來說,是否構成犯罪,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但是一部刑法,區區幾百條,不可能將現實生活中的所有問題都逐一細化并規定出來,所以,這里面就存在著這樣的一個問題:對于事實和證據,公訴機關和辯護律師都不存在爭議,但是對于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構成的是何種犯罪(如是貪污還是職務侵占),常常發生巨大的爭論,這種爭論就是法律界所說的定性問題。 定性問題無疑也是一個關鍵的問題,這里面牽涉到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構成的是輕罪還是重罪的問題,例如數額一樣的情況下,貪污罪的刑期就比職務侵占要重,所以定性問題也是辯護律師應該關注的重點環節。 定性的問題牽涉到對法律條文的具體理解和使用,這就需要辯護律師要有較高的法律素養,要能夠言之有物、以理服人,通過對法律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詮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修養說服法官和公訴機關,最終取得有利于被告人的結果。 刑辯第四辯情節之辯 在辯護律師通過對上述各個方面進行審視和研究之后,如果沒有發現有利的辯護角度,那么就意味著被告人確實要面臨著刑事處罰了。這個時候,辯護律師就需要尋找有利于辯護人的情節來減輕被告人的罪責,使被告人獲得較輕的處罰。 所謂情節,一般是指那些能夠影響到被告人處罰輕重的客觀事實,可以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從輕情節和從重情節等等。作為辯護律師,顯然需要尋找的是能夠減輕被告人處罰的情節,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尋找: 1、 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情節。 2、 是否有前因,被害人是否有過錯。 3、 主觀動機是否惡劣。 4、 被告人一貫表現是否良好。是否是初犯偶犯等。 有效的情節之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被告人的罪責,辯護律師在不能夠推翻公訴機關指控的前提下,務必要盡力尋找有利于被告人的情節,為辯護人提供有效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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