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首,自首有哪些,自首怎么認定
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主動投案和自首區別
法律主觀:
自動投案是指罪犯出于本意,向公安機關承認犯罪事實;自首是指犯罪案件被發現,尚未查清事實的情況下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自動投案在前,自首在后。自動投案是指犯罪行為沒有被發現,罪犯出于本意供述犯罪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主動投案的認定和處理規定
主動投案的認定和處理規定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構成自首,對于積極自首的犯罪分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規定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是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如果是自行前往公安機關的當然可以認定為自首,如果是通過撥打電話、發送郵件等方式也可以認定為自首,經過親友勸說向公安機關投案的,也構成自首。
【法律分析】
1、這是關于自首的規定,對于自首,我國刑法認定較為寬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情節較輕的,還可以免除處罰。如果構成自首的,需要在案發后,司法機關尚未將其捉拿歸案之前積極主動投案,可以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所屬單位、社區、上級領導等投案自首,并且應當是自愿的前往,并不是被強制的,個人積極主動投案自首當然成立自首,在親友的勸說下,向有關機關投案并且如實陳述的,也構成自首,但是如果是被親友等強制押送到有關機關的,不能認定為是積極主動投案,應當認為是被動的。如果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為是自動投案,不構成自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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