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侵占土地罪立案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侵占他人財產一般五千就可以立案處理了,侵占金額越多處罰越重。侵占他人財產罪的立案標準,并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各地對此的規定不一,有的省市立案標準為2萬元。而職務侵占罪的統一立案標準為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具體視實際情況而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應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我國沒有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有侵占罪。實際執行中,一般5000元就可以立案了。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于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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