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徇私枉法的構成要件:
1、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
3、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4、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
法律客觀: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徇私枉法罪如何認定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人員以私人關系、個人感情等非法因素,影響其履行公務,致使裁判結果偏離法律規范或造成不公正判決的行為。認定徇私枉法罪,需要考慮是否存在主觀惡意、是否對案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審理等多重因素。
徇私枉法罪是一種嚴重的司法違紀行為,同時也是一種犯罪行為。該罪的主體是司法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人員。徇私枉法罪的實施,常常導致案件的不公正判決,嚴重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對于這類行為,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從嚴處理,遏制該類違法行為的發生。認定徇私枉法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需要證明司法人員的主觀惡意和非法因素的影響,即是否存在私人關系、個人感情等非法因素干擾了其履行公務的客觀公正性。其次,需要證明該司法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時,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審理了該案件。最后,需要證明該案件經由徇私枉法罪的實施而導致裁判結果偏離法律規范或造成不公正判決。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徇私枉法罪的認定和處理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確保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時,也應當嚴格規范司法人員的職業行為,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教育,防止該類違法行為的發生。
徇私枉法罪的懲處措施有哪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是司法人員,其犯罪行為的性質十分嚴重,屬于濫用職權罪中的一種。如果構成犯罪,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及罰金等處罰。而對于行政違法行為,則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等行政懲處措施。
徇私枉法罪是一種嚴重的司法違紀行為,對于司法機關來說,必須依據法律規定,依法嚴懲。同時,也應當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教育,提高其履行公務客觀公正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司法公正、司法公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384 條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案件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等惡意串通,致使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嚴重影響的,構成徇私枉法罪,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徇私枉法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
構成徇私枉法罪的行為有:
1、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行為。
2、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的行為。
3、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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