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是怎樣
搶劫罪,這是一種較嚴重的刑事犯罪,搶劫罪,一般來說,需要根據搶劫的一個具體的結果來對搶劫罪進行處罰,一般搶劫罪處罰的時候有一些特定行為的,往往還會加重搶劫罪的處罰。接下來由我為大家帶來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是怎樣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搶劫罪,這是一種較嚴重的刑事犯罪,搶劫罪,一般來說,需要根據搶劫的一個具體的結果來對搶劫罪進行處罰,一般搶劫罪處罰的時候有一些特定行為的,往往還會加重搶劫罪的處罰。接下來由我為大家帶來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是怎樣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一、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是怎樣 《刑法》第263條所規定的八種情形加重處罰的就屬于結果加重犯或情節加重犯。這八種加重法定刑的情節分別是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所謂“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二、搶劫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三、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什么 關于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 (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征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 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于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以上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是怎樣的相關知識,對于搶劫罪,要根據相應的一個搶劫的后果進行處罰,這是搶劫罪的一個處罰的標準。
15歲男童入室搶劫要判幾年
法律主觀:
入室搶劫屬于搶劫罪的加重情節,一般的搶劫罪根據情節的輕重量刑在3到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入室搶劫的量刑在10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我國刑法第263條有相應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八種加重刑罰的情節
搶劫罪會根據情節的嚴重性來量刑,哪些情形會加重刑罰呢?八種加重搶劫罪刑罰的情節是什么?我馬上為大家介紹,歡迎閱讀了解。 搶劫罪八種加重刑罰的情節 (一)入戶搶劫的
這是指行為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為。入戶搶劫是近年來搶劫罪中的常見多發情形。這里所說“戶”,應理解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場所,如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否則,有悖立法原意。對“入戶”不能僅理解為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于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為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為“入戶搶劫”。人戶搶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戶行為,在實踐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門撬鎖,危害非常嚴重,這種入戶行為本身就已構成本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搶劫罪的入戶行為是其搶劫行為的手段行為的一部分,根據刑法處理牽連犯的一般原則,只以搶劫罪一罪從重處罰,不必再以搶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并罰。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客運列車、客運輪船、客運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應當包括行為人本身就在該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機、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行為人對運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實施的搶劫。這種搶劫一般是針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及所載財物實施的,不應包括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搶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達到了數額巨大,應當適用本條第4項情形的規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載客較多,在它上面實施搶劫,一則說明搶劫犯的主觀惡性較大,膽敢在公共場合搶劫;二則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進途中,可能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機、乘務員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上的重大損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別嚴重。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銀行,包括國家銀行,也包括民營銀行和外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銀行,這里的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依法從事貨幣資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行為人侵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所在建筑物內對其財物進行的搶劫,也包括對正在行駛途中的運鈔車中的財物等實施的搶劫。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承擔著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存款吸收和貸款發放,現金流通和轉帳結算,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的買賣等多種任務,是國家動員和分配社會閑散資金的必經渠道,又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環節。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一旦得逞,搶劫的錢物數額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隨著嚴重的暴力行為,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多次搶劫,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搶劫三次以上,對于搶劫犯中的慣犯、屢犯來說,由于其在一定時間內多次犯罪,除了主觀惡性大之外,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有時盡管實際搶劫到的財物總額可能并不很大,但是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社會危害性很嚴重。因而對多次搶劫的,作為搶劫罪的嚴重情形之一處罰。這里的另一種情形是搶劫數額巨大的。刑法雖然沒有把搶劫數額較大作為搶劫罪構成的要件,但本罪作為最嚴重的一種侵犯財產罪,其搶劫的財物的數額大小,反映出搶劫行為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危害程度,從一個方面決定著搶劫罪的輕重。搶劫數額巨大,應當作為搶劫罪的一種嚴重情形。至于這里所說的“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起點,有待司法機關作出解釋。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這里所說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其特征在于:1、客觀上出現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2、這種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行為人對這種嚴重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罪過,一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人。對于因行為人的搶劫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的,不應視為"“搶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到財物后,出于滅口或報復等其他動機又故意殺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實行搶劫罪后,當時沒有暴露,以后被人發覺,而故意殺死檢舉揭發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屬于這里所說的“搶劫致人死亡”,應對犯罪分子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并罰。根據本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轉化的搶劫罪,因行為已轉化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導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屬于“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軍警人員,是指軍人和警察,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警察是指我國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充,是指通過著裝、出示假證件或者口頭宣稱的行為。只要行為人搶劫時有冒充軍警人員的行為表示,無論被害人對這種冒充行為是以假當真還是未被蒙騙,都不影響這一情形的認定。這種情形應包括以下情況,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如查處賭博、賣淫嫖娼、吸毒、走私行為等。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的身份雖然對其侵占非法財物如賭資、違禁品、違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實現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獲取財物的主要手段是憑借當場實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脅迫,對方交出財物或者任其搶走財物有誤認其為軍警人員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懼怕其暴力,甚至在已經對行為人的真實身份發生壞疑或看出系冒充時,也不敢反抗。如果行為人僅僅通過單純的冒充軍警人員執行查處違法犯罪的公務行為的方式侵占非法財物,未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脅行為,被害人僅僅基于其冒充的軍警人員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動放棄非法財物,符合本法第279條規定的招搖撞騙罪和本法第372條規定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特征的,應以該罪論處,不應定為搶劫罪。 (七)持槍搶劫的 持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手中持有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所佩帶的槍支。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使用了槍支出不影響對此情形的認定。如果行為人并未實際持有槍支,而是口頭上表示有槍;或者雖然隨身攜帶有槍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顯示,均不屬于這種情形。行為人所持的槍支,應當是屬于公安機關制定的有關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范圍。如果代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槍等,則也不屬于這種情形。持槍搶劫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對公民人身權利包括健康權、生命權的威脅也很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行為人的持槍行為本身往往已構成本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罪。若行為人所持的槍支系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而來的,則不僅應追究其持槍搶劫的刑事責任,對其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槍支的行為也應認定為相應的犯罪,實行并罰。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軍用物資,是指除槍支、彈藥、爆炸物以外的所有軍事用品。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應當認定為本法第127條規定的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這里的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是指搶險、救災、救濟用途已經明確的物資,包括正處于保管、運輸或者使用中的。對于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必須查明行為人是否明知為這些物資而搶劫,如果行為人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所搶劫的是這些物資,不屬于這種情形。
刑法中常見的結果加重犯有哪些
(1)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第234條故意傷害罪
2)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第263條搶劫罪
3)強奸致人重傷的、死亡的;——第236條強奸罪
4)非法行醫、非法進行節育手術致人重傷、死亡的;——第336條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5)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不包括故意殺害、傷害被害人);——第238條非法拘禁罪
6)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第260條虐待罪
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第257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8)綁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殺害被綁架人);——第239條綁架罪
9)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10)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第115條、第119條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等
11)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
12)生產、銷售劣藥后果特別嚴重的;——第142條生產、銷售劣藥罪
1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1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5)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第121條劫持航空器罪
16)劫持船只、汽車造成嚴重后果的;——第122條劫持船只、汽車罪
17)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第123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18)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第278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19)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傷的;——第318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21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20)強迫賣淫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第358條強迫賣淫罪
21)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第445條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2)常見的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危險物品肇事后果特別嚴重的;——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別嚴重的;——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133條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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