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可以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再審發回重審案件,主要是指上級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后,將案件發回原 一審 法院重新審理的案件。對于再審發回重審問題,《 民事訴訟法 》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只是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 二審 法院作出的,再審時按照第 二審程序 審理。而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第二審程序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沒經過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證據 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因此,再審法院審理案件也可以據此將再審案件發回原一審法院重審。 再審發回重審制度是對原一審甚至二審法院審理的全盤否定,它使原審法院的所有工作歸于無效。發回重審后,一審法院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確定舉證期限、送達、開庭、判決,整個案件從頭開始。發回重審作為再審的一種處理方式,在設計上應當最大限度地體現效率與公正,對原審的錯誤判決,應以改判為原則,以發回為例外,盡量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改判,而不宜發回重審。 因程序原因再審發回重審的法定程序事由比較明確,易操作。而在實際審理中,因事實證據原因發回重審的案件卻占了極大的比例。對于事實錯誤或認定事實不清的情形,事實是否查清、證據是否充足,很多時候是一個判斷和認識的問題,法律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彈性很大,容易造成發回制度的濫用。 發回重審對于整個審判工作而言,既耗費司法自資源,又犧牲效率。因此,發回重審是代價高昂的“修繕”,必須慎用、少用。筆者認為,對于程序問題,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外,對于違反其他程序問題的應當謹慎發回。只有違法程序確實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的,才予以發回。對于事實證據問題,如果證據沒有明顯變化,則不宜發回重審,應當根據現有證據,按照證據規定予以判決。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檢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訴。二審審理可以依法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那么二審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包括兩種案件:第一種是實體上: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二種是程序上: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