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
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取保候審保證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需要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
保證人必須符合的條件:第一,與本案無牽連;第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第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第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采取保證人擔保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后,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布罰款決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后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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