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從重處罰。對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并在此基礎上與販賣毒品罪進行數罪并罰。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2、本罪所稱的“場所”,是指一切可供吸毒的空間,比如住宅、旅店、辦公室和娛樂場所,等等。
容留他人吸毒罪及其犯罪構成是:
1、該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不僅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和健康權。犯罪對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被侵害的對象是非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則不構成本罪,但是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2、客觀方面表現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謂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3、犯罪主體體系一般主體。
4、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員而又有意容留并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相約吸毒行為的認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處罰范圍大部分屬于“相約吸毒行為”,絕大部分情形屬于臨時起意的共同吸毒,相互之間并沒有形成控制與調度的關系,第一個提出吸毒建議的人員很難被認定為組織者或首要分子,也很難進一步區分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實踐中有計劃的長期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包括開設專門吸毒場所即“嗨場”與“零包販毒+容留吸毒”的情形,但這兩種情形中均屬于吸引吸毒人員到場所“消費”,場所提供者與吸毒人員并沒有形成明顯的控制關系,目前容留他人吸毒行為的定罪規則也可以處罰這兩類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十一條
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法律分析:容留他人吸毒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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