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一定。實踐中刑事拘留期滿后放人的情況一般有兩種,一種是經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或者證據不足的,予以釋放,另外一種情況下是在專業刑事律師的幫助下采用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這種非羈押性的措施,除上述情況外大部分被轉為逮捕繼續羈押在看守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分析:有釋放的可能。正常的程序,刑事拘留完了,應該被批捕了,如不被批捕就必須放任,在這個階段檢察院會認真審核申請逮捕事由,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法律規定不認為犯罪的,不批準逮捕,立刻放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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