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能判緩刑嗎
強奸罪能判緩刑嗎一強奸罪能判緩刑嗎
1、強奸罪不能判緩刑。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強奸罪的量刑起點就是三年以上,并且強奸犯罪是比較嚴重的刑事犯罪,一般不會判緩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強奸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強奸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強奸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3、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強奸罪可以緩刑嗎
強奸罪可以緩刑嗎一、強奸罪可以緩刑嗎
1、強奸犯罪是較嚴重的刑事犯罪,不會判緩。強奸罪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而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是:
1、強奸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
2、強奸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3、強奸罪侵犯的客體是女性的性的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
4、強奸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背婦女的意愿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強奸未遂可以撤案嗎
法律主觀:
強奸未遂屬于可以判緩刑需要根據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刑期進行確定。強奸罪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強奸未遂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滿足宣告緩刑的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單位團支書強奸醉酒女是怎么回事?
南寧某單位的團支部書記孫某,費盡心思追求單位的一名見習女生小芬(化名)。一次聚餐上,兩人雙雙醉倒,同事們誤以為他們是情侶,紛紛好心將二人扶進同一間房內休息,隨后孫某將不省人事的劉某強奸。6月1日,南寧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孫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6年8月,孫某開始追求見習女生小芬,并常約小芬外出吃飯玩耍。
2016年國慶期間,孫某約小芬,與同事韋某及其女友,一同去云南麗江旅游。期間孫某和小芬一直同住一間房、分睡兩張床,雖然孫某向小芬表白,但遭到了小芬的拒絕。
2016年12月10日晚,孫某所在單位在食堂聚餐,孫某和小芬因飲酒過度雙雙醉倒在食堂衛生間的地板上。
當晚10時30分,幾名同事將孫某扶到單位宿舍的一雙人間招待房內休息,孫某進房后就到衛生間嘔吐;隨后,另幾名同事也將喝醉的小芬扶到了這間房內休息。
孫某從衛生間出來看到躺在床上不省人事的小芬后,為了能和對方有進一步的發展,便上前脫掉小芬下身衣物與其發生了性關系。
次日零時許,小芬酒醒后,看到眼前的一幕十分生氣,當即撥打電話通知了父親,其父隨即與小芬男友、朋友一同趕到現場并報警。凌晨1時許,警方將孫某抓獲。
孫某和小芬的同事為何要將兩人扶至同一間房休息呢?據兩人的同事稱,
“大家都知道孫某一直在追求劉某,且兩人一同去云南旅游,孫某還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曬過兩人的旅游照,大家便誤以為兩人是情侶關系,加上聚餐時兩人舉動親密,才好心把二人扶到同一間房休息。”
法院認為,孫某違背婦女意志,利用小芬醉酒之機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侵犯了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構成強奸罪。
對于孫某的辯護人辯稱孫某與小芬系情侶關系,以及兩人發生關系時小芬并非處于醉酒狀態不知反抗這一說法,法院認為,
“從多名證人證言看來,案發當晚小芬已經醉得不省人事,且兩人雖然在案發前私下交往頻繁,在案發當晚舉止親密,但孫某及小芬的陳述均一致證實小芬從未接受過孫某的表白,并未正式確定戀愛關系,所以不宜認定二人為情侶。”
同時,孫某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因此依法判決孫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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