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手段,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之一,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主要有以下特點:
1、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
由于拘役是一種較輕的刑罰方法,它主要適用于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樣僅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3、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刑法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這樣規定,是因為拘役是一種輕刑,刑期不能過長,也不能過短,如果刑期太長,就失去了輕刑的意義,且會與有期徒刑相混同;如果刑期太短,又較難起到懲罰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預防犯罪的作用,且容易與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行政拘留相混同。
被告人被判處拘役的,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
犯罪分子在拘役執行期間,執行機關應注意對犯罪分子進行認罪服法、政治時事和社會主義道德品質等教育,并因地制宜地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勞動,并根據他們的勞動表現、技術水平等情況,可以酌量發給勞動報酬。在拘役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
拘役和拘留的區別如下:
1、他們的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偵查、審判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司法拘留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具有司法性質。行政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所適用的其中一種行政處罰方法。
2、適用對象不同——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適用于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適用于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行政拘留的對象是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由人民法院判決;司法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期限為15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機關直接適用。
4、法律依據不同——拘役的依據是刑法;刑事拘留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司法拘留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而行政拘留的依據則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拘役有以下特點,即剝奪自由、刑期較短、就近執行。
剝奪自由是指,將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拘禁于一定場所。
刑期較短是指,拘役的刑期為自判決執行之日起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一年。
就近執行是指,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執行。在執行期間,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參加勞動的罪犯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1979年《刑法》將拘役作為專節設立,規定在《刑法》37至39條。后經1997年《刑法》補充和完善,此后并未進行過修改,目前《刑法》42至44條有專門章節進行規定。
拘役作為一種刑罰方法與管制、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具有以下區別。
(一)管制
管制是指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管制是我國特有的輕刑。拘役與管制有以下四點不同:
1.刑罰性質不同。拘役剝奪罪犯的自由,是一種短期自由刑;管制僅限制罪犯的自由,不對罪犯進行關押。
2.期限長短不同。拘役的期限較短,為1至6個月,數罪并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至2年,數罪并罰時最高不得超過3年。
3.勞動報酬不同。被拘役的罪犯在勞動中可被酌量給予報酬;被管制的罪犯在勞動中同工同酬。
4.執行機關不同。拘役由公安機關執行;管制由社區矯正機關執行。
(二)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有期徒刑是自由刑的主體,可適用于各種犯罪類型。拘役與有期徒刑有以下四點不同:
1.刑罰性質不同。拘役為短期自由刑;有期徒刑為長期自由刑。
2.期限長短不同。拘役期限較短,為1至6個月;有期徒刑期限較長,為6個月至15年,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超過25年。
3.勞動報酬不同。拘役不強制勞動,在勞動中可酌量給予罪犯報酬;有期徒刑強制罪犯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可酌量給予報酬。
4.執行機關不同。拘役由公安機關執行;有期徒刑由監獄執行。
(三)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依法臨時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役與刑事拘留存在以下幾點不同:
1.性質不同。拘役是一種刑罰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2.適用對象不同。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微的罪犯;刑事拘留適用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3.決定機關不同。拘役由法院作出判決;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為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4.法律依據不同。拘役適用《刑法》第42條至第44條的規定;而刑事拘留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第82條。
由于拘役是一種較輕的刑罰方法,它主要適用那些罪刑較輕又必須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
(一)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我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實踐中,拘役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性質嚴重的犯罪,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適用比例相對較低。
(一)我國刑法中設置拘役刑的條文多數將拘役作為最低法定刑
在該類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于犯罪情節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干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還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管制,但具有從重情節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體犯罪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也可以判處拘役。
(三)拘役的刑期較短,可以折抵適用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指定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根據《監察法》第44條,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拘役的,留置1日折抵拘役1日。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至6個月,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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