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能否探視,視具體情況而定:
1、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見律師,不容許見任何人。
2、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
去看守所探監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只有犯罪分子的監護人或者親屬才有探視權。
2、在探監時,需要準備身份證件以及當地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或者居委會出具的證明。
3、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進行探視。
4、當犯罪嫌疑人尚未判刑,且案件在審查起訴、偵查或者審理的階段時,除了律師,其他人不能探監。
去看守所看望需要遵守的規則是:
1、親屬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探望在看守所羈押的罪犯;
2、每次探望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3、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罪犯可以回家探視。
看守所會見的相關規定:
1、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每月會見1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3人。罪犯會見一般在會見日進行(監獄可根據實際情況不設會見日)。節假日或非工作時間不安排罪犯會見。罪犯會見一律在監獄規定的會見場所進行。會見人必須持有《會見通知單》、本人身份證辦理會見手續。首次會見的,會見人還須攜帶戶口簿或地方派出所開具的與被會見人的關系證明。
2、罪犯會見時,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況,經報監獄長批準,監區執勤民警檢查登記后,方可接受。監區執勤民警對會見人及隨身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提醒和督促會見人將可帶入的物品交監區民警查驗,其他物品寄存于物品存儲箱。嚴禁將手機、包袋等物品帶入候見區。會見人無《會見通知單》或在非會見日要求會見的,會見人應填寫《會見申請表》,并附身份證復印件,經監獄長審批后,辦理會見手續。
解除刑事拘留時的注意事項: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一般在罪犯服刑的這個期間是可以探望親屬或者監護人的。罪犯每次見面都是每個月一次,每次通常會是半個小時到一個小時。有特殊情況的一些犯人,監獄一般會根據情況進行照顧,如增加一些會面的次數以及一些時間。在司法的實踐中,看守所是不能讓家屬去探望未決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受人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里會見人犯。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并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后,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監。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探監要求包括:主體上,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探監者需出具身份證件,和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原則上,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判決生效后,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了。
監獄的一般探視的時間的長度規定是,罪犯會見親屬或者是監護人,每月準許會見一次至兩次,每次三十分鐘,特殊情況下需要進行延長時間的,要經過業務主管部門的批準,但是最長不能超過一小時,對分級處遇為一、二級和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或是被評為省級的改造積極分子的,會見時間可以延長為一小時。
注意:上述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身份證件外的第2種證明。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探監的程序是:
服刑人員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出示以下證件:
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2、服刑人員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在服刑人員。在服刑人員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服刑人員回家探視。
3、服刑人員近親屬給服刑人員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公訴的案件,在押人員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探監包括6種:
1、到監獄中探望服刑的親友;
2、到拘役所中探望服刑的親友;
3、到勞教所中探望被勞動教養的親友;
4、到行政拘留所中探望被行政拘留的親友;
5、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羈押的親友;
6、到強制戒毒所探望被強制戒毒的親友。
去探監時可以帶以下物品:
衣服,被子等;其次是最基礎的日用品;例如一些最最基礎的日用品,比如草紙什么的,部分監獄是允許帶的,但是要經過重重的審查。比較尖銳的,有攻擊性是不允許攜帶進去的。各地的規定都不同,具體可以看監獄的管理要求。再者是健康向上的書籍。牢里歲月長,可以帶一些他們感興趣的職業教育教材,供其在獄中學習,出來后也能找到不錯的工作。
也可以送點零花錢;監獄里也有商店,監獄的商店基本上都是給犯人消費的,有的監獄管得比較緊,連日用品都不給帶,缺什么都就自己去商店刷卡。最后是帶家人的訊息,探監是很不容易的,就算能見到親人,也見不全,很多犯人坐牢特別想家,有孩子的則是非常惦記孩子,那么可以由去探監的人做代表,把家人的訊息傳達過去,讓坐牢的人安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準、檢查。
1、看守所可以進行探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于已經在看守所服刑的,可以在除節假日之外,征得公安機關同意進行探視,但是每次探視時間為半小時以內,每月只能探視一次。對于還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的嫌疑罪犯,只有委托律師可以見面,其余人不允許進行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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