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別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采取監視居住,每一機關有權決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一、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別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每一機關有權決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如果被監視居住,每一機關有權決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二、可以適用監視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主要適用于以下情況: 1.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的性質、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涉嫌的犯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逮捕。同時規定,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不逮 捕,而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應當指出的是,法律規定對這些人可以不逮捕,而不是應當不逮捕,司法機關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對有些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盡管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如果不逮捕可能具有很大的社會危險性,也可以予以逮捕。 4.偵查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發現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時,為了既有利于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司法機關與犯罪作斗爭,對這樣的人可以不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三、監視居住是住哪里 《刑訴法》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符合了條件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才能對其采取監視居住的措施,否則的話就屬于違法行為。當然監視居住中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也就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一般在這種情況下日后被判刑了的話,那么才有可能折抵相應的刑期。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監視居住的時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審嚴厲,在時限上規定比取保候橘返拆審短些并不影響偵查活動的開展。而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只要盡職盡責,在6個月的期限內通常能完成對世滑案件的調查取證、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工作,并作出相應的處理。
附帶說明一下,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的,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訴訟法》第57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世滑開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被指定的居所,所謂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圓棗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所謂指定的居所是指辦案機關在其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圓棗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其中并不包括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橘返拆人在被公、檢、法機關傳訊時,必須及時到案,接受訊問,以保證其目的的實現。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監視居住多久必須結案
監視居住的結案時間具體如下:
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2、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立即解除監視居住;
3、監視居住期滿后怎么處理監視居住決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協助執行。
監視居住的條件如下: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監視居住的類型如下:
1、住處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綜上所述,監視居住一般會在六個月內結束。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并且在監視居住期間,也不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如果監視居住期滿的,則應當解除監視居住的措施,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監視居住一般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期限是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立即解除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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