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溯及力”
我在學習(公務員公共基礎知識)的時候車擠到了這么一個名詞,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關于刑法溯及力的一些迷惑!
中國的刑法是采用了從舊兼從輕原則
如果某個人在2006年犯罪了 并被判刑了 那么2008年的法律出臺就算規定不為罪也沒有溯及力的 也就是說那個人仍然要在監獄里度過。
法的溯及力
1、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而新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使用以前的法律,即新法無溯及力
2、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位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就適用新法,新法有溯及力
3、舊法和新法都認為是犯罪的,為進行判決的。并按照新法(1997年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舊法追究刑事責任,即新法無溯及力;但新法如果比舊法處刑較輕的,按新法追究,即新法有溯及力。
4、如果已依照舊法作出判決了,該判決繼續有效,新法沒有溯及力
我國刑法的溯及力
刑罰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我國刑法采用的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根據這一原則的規定,對于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訂刑法生效前實施的行為,應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__ (1)當時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現行刑法認為是犯罪的,只能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現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__ (2)當時的刑法認為是犯罪,但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則應適用現行刑法,現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__ (3)當時的刑法和現行刑法都認為是犯罪,并且按照現行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即“從舊”。但如果當時的刑法處刑比現行刑法要重,則適用現行刑法。此即從輕原則。
__ (4)如果根據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了生效的判決的,該判決繼續有效。
什么叫法的追溯力?
比方說之前沒這法律,后來規定了,然后一個是以前發生的案子,在以前的時候是算不犯罪的,先在算犯罪了,那么如果有追溯力的話就是應該受到懲罰,而無追溯力的話就不需要對么?法的追溯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于生效后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溯及力出自法律出版社的《法學導論》(楊宗科主編):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溯及力。
擴展資料
對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國采取不同的原則,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
1、從舊原則,即新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
2、從新原則,即新法對于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具有溯及力。
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依照舊法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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