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單位行賄的如何認定
向單位 行賄 的很可能構成向 單位行賄罪 。 向單位行賄罪,指個人或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行為。 向單位行賄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等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行賄的對象是單位,并且是特定單位,即國家機關、國家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這是本罪與 行賄罪 、單位行賄罪、向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罪的主要區(qū)別之一。 (二)本罪的主觀方面出于故意,并且必須具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對于為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單位以財物、回扣、手續(xù)費的,雖然也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但不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兩種行為,一是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二是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 (四)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此外,任何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單位屬于特殊主體,不僅可以向其他主體行賄,其本身也可以行賄。。其中單位行賄罪與 對單位行賄罪 屬于兩種不同的 罪名 ,法律在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上面也是不太一樣的,因此針對不同的罪名,實際的行為手段也有存在一些差異。
行賄罪被索賄認定情形是怎樣的
司法實踐中,行賄罪與受賄罪并存,也有不少如第一個案例中只成立受賄罪而沒有行賄罪的情況。因被勒索給予 國家工作人員 以財物,沒有獲取 不正當利益 的,不 構成行賄罪 ,但勒索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被勒索人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則被勒索一方不構成行賄罪,就會出現(xiàn)只有受賄罪而沒有行賄罪的情況。 因為:第一、被勒索一方沒有侵犯行賄罪的客體??職務的不可收買性。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或主動地收買國家公職的公正性與廉潔性,也并不是在進行一場權與利的骯臟交易;第二、被勒索一方在客觀方面不具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他所獲得的利益是法律允許的;第三、被勒索一方不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意圖。所以,如果被勒索財物一方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就不符合 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當然也就不成立行賄罪,故刑法第389條第3款對此作了特別規(guī)定。 被索賄型行賄罪的特殊性在于行賄人開始并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故意,但在國家工作人員索取后,其的確給予了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在此種情況下,判斷其是否構成行賄罪,應首先判斷其是否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且獲得了不正當利益。在索賄型行賄罪中,存在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有謀取正當利益的故意,且謀取到正當利益 第二種情況,有謀取正當利益的故意,但未謀取到正當利益 第三種情況,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但未謀取到不正當利益 第四種情況,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且謀取到不正當利益。 根據(jù)《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因此第一、二種情況中,行賄人的主觀目的為謀取正當利益的,無論該正當利益有沒有謀取到,均不構成行賄罪。第三、四種情況要注意索賄型行賄與主動行賄的區(qū)別,若是主動行賄,則有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在所不問,均構成行賄罪;但若是索賄型行賄,只有被索賄的行賄人的確獲得不正當利益,才構成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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