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指的是法院根據其違法行為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期三年執行,如果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無其他違法行為在刑考驗期滿后,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法律分析:罪犯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就是有期徒刑的刑期是3年,考察期(緩刑期)是3年。如果在在這期間沒有犯罪或者被發現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有期徒刑 三年 緩刑 三年的意思是: 1、判決犯罪分子三年有期徒刑,但是給與三年的考驗期。 2、在三年考驗期內,如果犯罪分子改過自新、遵紀守法,那么就不用再執行原判 刑罰 ; 3、如果犯罪分子本性難移、違法亂紀,那么就撤銷緩刑、執行三年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 刑法 》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 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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