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詳細內容和我一起來看看吧。故意傷害罪定罪要件條件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故意傷害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于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沖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3、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志。形態 簡言之,在傷害對象與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為人對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以及有關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認定是否傷害致死。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于結果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1)如果行為人甲對被害人乙實施傷害行為,雖然沒有發生打擊錯誤與對象認識錯誤,但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丙卻仍然實施傷害行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2)如果行為人A本欲對被害人B實施傷害行為,但由于對象認識錯誤或者打擊錯誤,而事實上對C實施傷害行為,導致C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處理事實錯誤的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不只是為了保護特定人的身體健康,而是為了保護一切人的身體健康;只要行為人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結果也傷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傷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傷害致死也是如此。B與C的身體均受刑法保護,發生對象認識錯誤或打擊錯誤并不影響A的傷害行為性質,理當以故意傷害致死論處。 (3)如果行為人張三對李四實施傷害行為,既沒有發生事實認識錯誤,也不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王五,由于某種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則難以認定張三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致死。 (一)故意致輕傷,故意傷害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即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故意傷害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另外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的行為,是否構成未遂。根據刑法謙抑性原則,不宜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應排除在犯罪構成之外,也就說在實務中是不存在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未遂的。同時我國刑法總則亦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此情況不構成故意傷害未遂,而是不以犯罪論處。 (二)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一般情況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確具體的重傷故意,客觀上已開始實行故意重傷行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未能造成重傷結果的,不管是造成了輕傷害還是沒有造成傷害,只要綜合全部案情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應定罪處罰的,都應認定為故意重傷未遂,引用刑法第234條第2款和第23條處罰。 (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根據最高法院在《關于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規定,規定嚴重殘疾標準為六級以上。 (四)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作為適用加重法定刑根據的加重結果是指實際發生的危害結果,不包括有可能的結果。也就是說如果加重結果未發生,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故此,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二、如何區別故意傷害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在正確認定故意傷害罪犯罪構成的同時,還應注意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一般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沒有什么區別,但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而應結合具體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需仔細審查行為人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出于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簡單毆打情況造成后果的行為都簡單的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其次,還應注意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并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在一般情況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需要對被害人的受傷害情況就行鑒定,決定對行為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區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是在實務中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的。三、如何區別重傷與輕傷之界限。 就何為重傷這一問題,我國刑法第95條作了簡單的規定,在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頒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對重傷的標準作了更非常詳細的說明。鑒定傷害結果是否重傷,究竟是以受傷當時的傷勢為準,還是以治療后的結果為準,有著不同的見解。通行的觀點認為,重傷鑒定應當把受傷當時的傷勢同治療后的結果結合起來考慮綜合評定。但是,即使以此為原則,在鑒定實踐中,對同一種傷害案件有時也會因為鑒定的依據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結論。不同的鑒定在上述原則指導下“綜合評定”的具體方法有別。筆者認為,重傷鑒定應以上述綜合評定的方法為原則,同時要根據新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對于多種重傷具體標準的內容,選擇適當的醫療診斷為鑒定依據,在辯護具體案件中一定不要迷信相關部門的鑒定意見,要具有針對性的審查判斷。 尚需注意的一點,在法醫鑒定傷情,區分重傷與輕傷時,應當注意排除由于職業不同所造成的認識差別;個人所從事的職業,對他的思維方法往往造成一定影響。為準確鑒定傷情,首先,對受害人原始損傷進行判定時,必須排除現有醫療技術水平的影響,應從該損傷本身對人體健康的破壞程度來考慮。這些情況,對法院判定重傷不能不產生影響。其次,在認定原始損傷程度時,也要避免受感情的影響,既然我國刑法規定傷害程度有輕重之分,在判定傷勢的輕重時,就應當盡量使其符合科學的含義。只有科學地區別輕傷和重傷,在辦案中才能對案件的辯護是以事實為根據的,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會議紀要》中,對“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四、辯護律師如何正確的進行量刑辯護,根據故意傷害罪基本構成要件事實正確確定量刑起點,所謂基本犯罪事實是指符合特定犯罪構成特征并達到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的最起碼的犯罪構成要件,就具體的故意傷害罪本身而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五、辯護律師如何依據其他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確定故意傷害罪的基準刑,進而確定宣告刑。基準刑包括了量刑起點和應增加刑罰量兩大部分 【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3)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實施細則】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3)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傷害手段一般的,可以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2)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3)每增加一人重傷,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5)使用刀具等銳器傷人的,每次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使用槍支傷人的,每次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罪中犯罪情節 (1)雇傭他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對雇傭人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因其他違法犯罪目的而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傷害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罪前、罪后量刑情節 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緩刑適用條件 (1)犯故意傷害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經濟損失的,可以適用緩刑。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故意傷害罪司法解釋
輕傷一級如何判決
棍子敲打,導致頭部7厘米創傷、法醫鑒定屬于輕傷一級、 事后在派出所簽訂協議書 對方保證不起訴。 共賠償了1700醫藥費,3000取保候審金。1年取保候審期到了 派出所怎么把案件轉到檢察院?檢察院又傳到法院。12月8日就開庭了。這樣的情況會被判刑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輕傷一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展資料
原標題:到底是輕傷二級還是輕傷一級
本報訊(高傳偉/通訊員李家銀 駱健 朱文玉) “‘輕傷二級’和‘輕傷一級’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可兩者的量刑幅度卻存在不同。”近日,河南省信陽市檢察院技術處處長宗良知對筆者說。前不久,該院通過區域協同辦案合力糾正了一起錯誤鑒定,有效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在辦理該案過程中,信陽市檢察院出臺的《司法鑒定協同工作辦法》起到了重要作用。該院按照“統一管理、分片鑒定、屬地負責、合理調配、集中備案”的原則,根據地理位置關系和技術資源分布情況,將10個縣區院劃分為3個協同區,實行區內鑒定人協同鑒定的工作機制;
以解決基層檢察院司法鑒定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力量薄弱、鑒定困難等瓶頸,以及基層檢察院之間協調配合不暢、優勢資源難以互補等問題。該案也是《司法鑒定協同工作辦法》實施以來首起司法鑒定糾錯案件。
2015年4月,穆某等人因涉嫌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犯罪被固始縣檢察院批準逮捕。該案被害人林某的傷情被鑒定為輕傷二級。固始縣檢察院法醫在對該案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時發現,被害人右側尺骨及肱骨均有骨折,依照相關規定其傷情程度應當屬于輕傷一級的范疇,原鑒定意見錯誤。
根據《司法鑒定協同工作辦法》,固始和潢川、淮濱等縣區院屬于同一協同區,可共享技術資源,聯合鑒定。“為了確保鑒定意見的公平公正,我們將被害人的相關醫療材料傳到潢川縣檢察院,由潢川、淮濱兩個縣院的技術人員共同審查。”
固始縣檢察院受案法醫介紹說。經潢川縣、淮濱縣檢察院技術人員仔細研究,一致認定被害人的傷情應當屬于輕傷一級,固始縣檢察院技術部門遂作出了不同意原鑒定意見的審查意見,并建議原鑒定機構對被害人的傷情重新鑒定。
但是,原鑒定機構始終沒有對被害人傷情予以重新鑒定,造成了被害人及其家屬多次上訪。同年8月,該案被移送固始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公訴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委托信陽市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害人的傷情進行鑒定。
信陽市檢察院指派一個協同區的三個基層院進行重新鑒定。經重新鑒定,幾名鑒定人一致認為林某外傷后致右側肘關節開放性骨折,其手術記錄、X線片與復查的CT結果能相互印證,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的范疇,并及時出具了鑒定書。固始縣檢察院公訴部門采信該鑒定意見,將該案起訴至法院,法院據此已作出一審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文縣公安局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到底是輕傷二級還是輕傷一級
相關推薦:
車禍流產如何賠償(車禍流產怎么賠償)
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承擔方式)
家庭暴力法律如何認定(家暴法律應該如何認定)
若逮捕后如何取保候審(逮捕后如何辦理取保候審)
微博轉發多少構成造謠(法律規定怎么算微博造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