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十天可以保釋嗎
拘留十天可以保釋。
可以先行拘留的情況具體如下: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看守所可以開槍射擊的情況具體如下:
1、人犯越獄或者暴動的;
2、人犯脫逃不聽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3、劫持人犯的;
4、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兇或者破壞的;
5、人犯暴力威脅看守人員、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刑事拘留開無犯罪證明的情況具體如下:
1、被刑事拘留過可以開無犯罪記錄證明的;
2、被拘留過,但沒有經過法院開庭審理、宣判有罪的法律程序,可以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綜上所述,保釋是指取保候審,拘留10天可以取保候審,只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即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制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看守人員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槍射擊:
(一)人犯越獄或者暴動的;
(二)人犯脫逃不聽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兇或者破壞的;
(五)人犯暴力威脅看守人員、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開槍射擊時,除遇到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鳴槍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應當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射擊后,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無力償還債務被拘留是否可以保釋
不能,無力償還債務被拘留不能保釋。保釋是刑事強制措施,只能適用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政局拘留不適用于取保候審。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寫好取保候審申請書,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申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等。
欠債人無力償還債務應按以下方法處理:
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法律也考慮到這種情況,規定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話,可以和債權人約定分期償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并交由法院審查債務人的經濟情況,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監督情況,或拍賣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如果欠錢被法院司法拘留了,是不能夠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行政拘留可以保釋出來嗎
治安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措施,治安拘留的期限一般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治安拘留是可以進行保釋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治安拘留是可以進行保釋的:
1、如果治安拘留的被處罰人不服該處罰決定,那么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治安拘留的申請,若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治安拘留不會導致發生社會危險的,只要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就可以暫緩執行治安拘留。
2、但如果治安拘留的被處罰人存在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行為,并且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那么可以對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符合保釋條件的,也可以申請保釋。
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行政拘留可以保釋出來嗎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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