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30萬元至60萬元、60萬元至10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現不知他跑是在事故發生時跑的,還是事后跑的.如果是事故發生后馬上跑了,是肇事逃逸,要負全責,不僅要賠償全部損失,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事后為了躲避責任才跑的,那只是一個輕微的情節問題.現傷者為重傷.需要賠償傷者的損失,并追究刑事責任.而你的親戚太窮,無法賠償.那么,你的親戚可以和傷者簽訂一個還款協議.規定在每個月的收入中還傷者多少錢,多掙多還,少掙少還.這樣可以取得傷者的諒解,也許會少判點.現在他如果沒有被判刑,應當還在拘留中,而不是拘役中.拘役是一種刑罰,而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判刑前的一種強制手段.如果取得傷者的諒解,那么可能就是拘役一段時間就放了,主要還是考慮他需要掙錢還款,不會判長刑的.
為什么交通肇事罪判刑較輕因為屬于過失犯罪
哪些情形可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您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交通肇事罪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筆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里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后突然發現前方幾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于車速過快,致使車沖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本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與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在主觀方面都出于過失;在客觀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們是不同性質的犯罪,應嚴格劃清它們之間的界限。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雖然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構成該罪主體,但他們也必須是在操縱交通工具、交通裝置,與交通運輸人員不同的,僅是他們不具有交通運輸人員身份;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前者發生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嚴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發生與交通運輸活動無關,嚴重后果是由于行為人在交通運輸活動以外的日常生產、生活中馬虎草率、粗枝大葉,不細心謹慎引起的。
本罪與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界限
兩者都會出現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對于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的發生,表現為過失的心理態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則表現為故意的心理態度,這是區分兩者的關鍵所在。
本罪與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但兩者存在明顯區別:一是主觀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以駕車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二是客觀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為犯罪。
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不之處在于,一是侵犯交通運輸安全的側重點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運輸的安全,重大飛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運輸的安全,鐵路運營事故罪侵犯的是鐵路交通運輸全。二是在客觀方面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內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體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交通運輸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重大飛行事故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航空人員,包括空勤人員與地面人員;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鐵路職工。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山東高院)(一)交通肇事罪
【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責任程度、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實施細則】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輕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在相同情況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根據責任大小減少刑期的30%以下確定基準刑。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超過30 萬元的,每增加1 萬至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在相同情況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根據責任大小減少刑期30%以下確定基準刑。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輕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在相同情況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根據責任大小減少刑期的30%以下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點為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輕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在相同情況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傷亡后果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責任大小減少刑期的30%以下確定基準刑。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點為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超過30萬元的,每增加0.5萬至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在相同情況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根據責任大小減少刑期30%以下確定基準刑。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并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輕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在相同情況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根據責任大小減少刑期的30%以下確定基準刑。
(5)死亡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輕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在相同情況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傷亡后果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責任大小減少刑期的30%以下確定基準刑。
(6)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三個月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輕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在相同情況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根據責任大小減少刑期的30%以下確定基準刑。
(7)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8)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60萬元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超過60 萬元的,每增加1 萬至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在相同情況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根據責任大小減少刑期30%以下確定基準刑。
(9)符合上述第(5)至(8)項情形,又具有逃逸情節的,可以增加刑期六個月至一年確定基準刑。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點為七年六個月至八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緩刑適用條件
(1)犯交通肇事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適用緩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經濟損失的被告人,雖未取得諒解,也可以適用緩刑。
(2)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者隱瞞事故真相、嫁禍他人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雖然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一般也不宜適用緩刑。但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從寬掌握。
交通肇事罪中的酌定量刑情節有哪些
刑事犯罪的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都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不論罪名。
酌定量刑情節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五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應當進行調查。
人民法院除應當審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節外,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時表現,有無悔罪態度;
(五)退贓、退賠及賠償情況;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諒解;
(七)影響量刑的其他情節。
一、哪些情形下交通肇事罪適用緩刑
(一)看是否具備法定從輕和減輕情節。也就是是否符合《刑法》第67條和68條關于自首和立功的規定。具體到交通肇事罪,主要看肇事者在案發后是否有主動報案、自動投案、委托他人報案等自首情節,當然還包括是否構成立功等因素。
(二)看是否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首先是刑期的要求,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能被判處緩刑。對交通肇事罪而言,只有不具備加重情節的一般交通肇事,才滿足緩刑適用的刑期要求。其次是實質要求,即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再次,必須不是累犯,累犯的人身危險性嚴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較大,故累犯不得適用緩刑。
二、交通肇事罪適用緩刑要考慮的因素
(一)考慮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負的責任大小。從目前的法律規定看,只有負全部責任和主要責任、同等責任的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那么在具體量刑時如果危害結果相同,而被告人所負的責任不同,量刑時亦應有所區別。
(二)考慮被告人犯罪后的態度,包括認罪態度、案發后能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犯罪后的態度直接反映行為人人身危險的程度。對案發后沒有逃跑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情的被告人在量刑中應該予以考慮。
(三)考慮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及時搶救、治療。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有這樣的現象,案發后肇事人在慌亂中忘記報案、投案,而是主動將被害人送至醫院搶救、治療。及時搶救、治療被害人并不是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但效果卻比自首更明顯,其直接避免、防止了損失的擴大,因而必須對被告人的這一行為進行鼓勵,即便搶救的行為并未能避免被害人的死亡,在量刑中必須予以考慮,而且筆者認為酌情考慮的幅度應比照自首進行。
(四)考慮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進行積極主動的經濟賠償。被告人積極主動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經濟賠償,對被害人的健康或生命是一種補償,對被害人的精神也是一種撫慰,一定程度上修復了被交通肇事破壞的社會秩序。同時,被告人積極主動賠償的行為也是體現了對其自身過錯行為的正確認識,反映了被告人的悔罪心理。
(五)考慮當時的犯罪時空和周圍環境,如天氣狀況、地面路況等。很顯然,在冰天雪地和大霧天氣,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加大。分析肇事時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的對比程度,對于準確判斷肇事人的過失大小,進而準確地定罪量刑都大有裨益。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只要肇事司機能夠積極救護受傷人員,主動投案自首,積極給與受害者家屬經濟賠償,司法實踐中就能判處緩刑。
沒有前科劣跡
認罪
悔罪
主動賠償
取得被害人諒解
根據《刑法》第72、74條的規定,緩刑的適用條件包括三大方面:(1)犯罪分子不構成累犯:(2)適用的物件應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3)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能夠同時滿足上述三大條件的,可是適用緩刑。
步驟|方法
交通肇事罪能否適用緩刑,關鍵在于看其具體的定罪量刑與犯罪情節是否能夠滿足緩刑的適用條件。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因為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過失犯罪不能構成累犯。
其次,交通肇事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可能適用緩刑。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兩死一傷,交通事故怎么判?
二死一傷交通事故的量刑大概是這樣的: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相關內容拓展
如果存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不存在,就不構成刑事犯罪。
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可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兩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并且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屬于“其他特別惡劣的情形”,應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否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惡劣的情形”,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兩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并對事故負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導致兩死一傷的交通事故,屬于造成非常嚴重后果的情形,可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車輛交強險還會按照相應的賠償金額對死者和傷者家屬進行賠償,剩余的賠償金額需要行為人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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