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的基本內容有:辯護的種類和方式、辯護人及辯護人的范圍、辯護人的責任、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辯護權的特征。一般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法律客觀: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都有權針對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辯解和辯論。一、首部(一)標題。首行要寫明標題(二)呼告語。(三)前言。主要包括三項內容:1、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據;2、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辯護內容的來源;3、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具體表述如:“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省××市××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親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細查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