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怎么樣才能減刑
罪犯可以通過認罪認罰、表現好、積極悔改等方式來減輕刑罰并獲得減刑。同時,還可以申請假釋、暫時出獄等刑法規定的特殊程序來獲得減刑。
首先,認罪認罰是一種主動交代自己罪行并承擔責任的行為,可以得到法院的寬大處理,從而減輕刑罰,并希望能夠縮短服刑時間。此外,罪犯如果表現好、積極悔改,也可以獲得相應的減刑優惠。例如,在服刑期間參加勞動、學習等正當活動,或者態度誠懇、能夠體現悔過之心等都有可能被視為減刑的因素。另外,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罪犯還可以通過申請假釋、暫時出獄等特殊程序來獲得減刑。假釋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在滿足一定條件后獲得的暫時出獄的權利,可以縮短服刑期限;暫時出獄是指在執行有期徒刑的罪犯,因特殊原因暫時離開監獄,包括人道主義保釋、探親假等。需要注意的是,減刑并不是一定可以達到的結果,具體的情況需要根據罪犯的表現、服刑情況、司法機關的政策等多方面考慮。而且任何情況下,罪犯都需要遵守刑法的規定和監獄管理制度,否則將面臨更加嚴厲的刑罰。
如果罪犯認真表現并獲得了減刑優惠,但后來再次犯罪,是否會影響之前的減刑記錄?如果罪犯再次犯罪,將會被視為違反了之前的減刑協議,并有可能失去之前獲得的減刑優惠。此外,對于一些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如涉及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即使罪犯表現良好,也不能享受減刑待遇。
減刑是法律規定的一種優惠措施,是對罪犯表現認罪認罰、積極悔改的肯定,也是鼓勵罪犯重新回歸社會的方式。然而,減刑并非權利,而是有條件的。因此,罪犯應該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工作,并在服刑期間認真學習,爭取早日重返社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021年三類罪犯減刑新規定
中央政法委出臺《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嚴規定了三類罪犯——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不僅應當考察其是否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而且應當考察其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職務犯罪等三類罪犯判死緩入獄后,減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2年。
法律依據:
《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
一、從嚴把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
1.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以下簡稱三類罪犯)減刑、假釋,必須從嚴把握法律規定的“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標準。
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不僅應當考察其是否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而且應當考察其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對三類罪犯擬按法律規定的“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或者“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認定為“立功表現”的,該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必須是該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并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對三類罪犯擬按法律規定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的,該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必須是該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并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擬按法律規定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的,該重大貢獻必須是該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并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勞動成果。
2.對三類罪犯與其他罪犯的計分考核應當平等、平衡。在三類罪犯計分考核項目和標準的設計上,不僅應當考慮對其他罪犯教育改造的普遍性要求,而且應當考慮對三類罪犯教育改造的特殊性要求,防止三類罪犯在考核中比其他罪犯容易得分。進一步限制、規范三類罪犯的加分項目,嚴格控制加分總量。對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加分的,不但不能加分,還要扣分。司法部應當根據上述要求,抓緊修改罪犯的計分考核辦法。
3.對依法可以減刑的三類罪犯,必須從嚴把握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確有阻止或檢舉他人重大犯罪活動、舍己救人、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4.對三類罪犯適用保外就醫,必須從嚴把握嚴重疾病范圍和條件。雖然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但經診斷在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不積極配合刑罰執行機關安排的治療的,或者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或者自傷自殘的,一律不得保外就醫。
5.從2014年1月開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單位,各地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比例,不得明顯高于其他罪犯的相應比例。中央政法相關單位應當積極指導和督促本系統落實相關比例要求。
監獄減刑標準是什么
1、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2、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又或者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3、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
監獄減刑的標準:只要符合以下減刑的條件就可以減刑:
1、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2、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又或者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3、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
減刑的條件和限度
減刑的條件主要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減刑的限度: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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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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