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流程
法律分析:公訴案件辦案流程:
1、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對案件偵查終結后,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受理案件時,需對案件進行形式審查,卷宗材料、法律文書齊備的,及時移送公訴部門。
3、公訴科受理案件后,需對案件進行程序審查: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及時退回案件管理部門。
4、公訴科受理案件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5、公訴科受理案件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審查完畢,經批準,可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6、公訴科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并查明:
(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7、公訴科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8、公訴科審查案件過程中,可以聽取案件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意見和訴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并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并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組織、協調雙方進行和解。
9、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
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并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按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案件是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送達公安機關。
11、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庭支持公訴。
12、收到人民法院判決書后,承辦檢察官應當認真審查判決書。對確有錯誤的判決,應當在10日內,按照刑事案件審查的內部審批程序,逐級提交至檢委會研究決定是否抗訴。檢委會決定抗訴的,承辦檢察官應當及時制作抗訴書,并送達人民法院。決定不抗訴的,應當整理并裝訂卷宗,及時歸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訴科辦案程序具體是怎樣
公訴科主要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公訴科辦案程序具體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收案受理審查,具備受理條件的將案件交由內勤填寫受理審查登記表,按照規定承辦人承辦。
國家公訴是指我國的檢察機關對于比較嚴重的刑事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訴訟。國家公訴機關就是檢察機關,刑事案件除自訴的以外,都要由檢察院起訴。一般而言,檢察院承擔對貪腐案件的偵查及對公訴案件提起公訴(檢控)。其職權主要有:審查批準逮捕、決定起訴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的職能。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