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追償的程序有什么
法律主觀:
一、國家賠償程序有哪幾種(一)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二)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三)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四)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二、國家賠償立案材料有哪些(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四)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三、國家賠償的請求時間與賠償方式請求時間:(一)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范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三)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復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四)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申請國家賠償是維護自己利益的一種手段,也是國家為了彌補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的一種救濟途徑。所以了解相關申請程序可以防止我們走彎路。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問。
法律客觀:
按照《的有關規定》,國家賠償程序,總的原則是賠償請求人應當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由于我國實行侵權行為機關與賠償義務機關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賠償請求人應先向侵權機關申請賠償。實行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原則,其目的在于簡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時得到賠償。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通稱協商程序或協議程序,即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先行就有關賠償的范圍、方式和金額等事項進行自愿協商,從而達成賠償協議,解決賠償爭議。但是,實行這一原則有一例外,即賠償請求人提出時,由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存在,賠償請求可能依附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賠償請求人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受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根據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的不同情況,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不同的程序。屬于行政賠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于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檢察機關的,賠償請求人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再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在國家賠償程序中,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另一個重大區別是在審理機構方面,行政賠償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行政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庭審理;刑事賠償則是由人民法院特別設立的賠償委員會審理。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這是因為刑事賠償涉及的國家機關較為復雜,其中,既有主持賠償爭議解決的人民法院,也有對法律實施進行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既是賠償義務機關,又是主持解決賠償爭議,決定是否賠償的機關。盡管主持解決賠償爭議的人民法院和履行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并非同一個人民法院,但他們畢竟同在人民法院系統,這似乎有悖于“任何人不得為自己案件的法官”這古老的公正法則。同時,人民檢察院本是對法院審判活動實行監督的機關,而在刑事賠償中。人民檢察院則要作為當事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審判。這些特殊情況決定了刑事賠償不能作為一般的案件對待,由人民法院既設的任何一個審理機構處理。因而,國家賠償法確定了刑事賠償由人民法院特設的賠償委員會來處理。
國家賠償程序規定流程
國家賠償法中的賠償程序:先由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的請求;然后由賠償義務機關審查,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如果決定賠償的,再與賠償請求人協商賠償方式、數額等內容;最后制作賠償決定書,送達請求人;如果不予賠償的,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一、國家賠償項目包括以下內容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致人精神損害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二、國家賠償的范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國家賠償的辦理程序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申請司法救助的條件和程序
申請司法救助的條件和程序申請司法救助的程序為申請人在提起訴訟后,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預交案件訴訟費用、執行費用的通知后,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司法救助申請書以及本人身份證明、可以證明其生活困難的材料等,等到法院對其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法定申請司法救助條件的,法院則會作出對申請人采取司法救助措施裁定。
【法律分析】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的條件則為:1、申請人的訴訟主張是為了追索贍養費或者是扶養費、以及撫育費和撫恤金的;2、申請人日常生活困難,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是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亦或者是沒有固定生活收入來源的殘疾人、重癥病人;4、其訴訟請求為追索其依法應得的社會保險金以及工資和用人單位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5、其屬于事故受害人,例如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進行賠償的;6、因為見義勇為或者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導致其本人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所需要獲取賠償或是得到合適的經濟補償的;7、申請人屬于進城務工人員,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需要通過法律途徑獲取賠償的。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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