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犯罪有主犯從犯
法律主觀:
1、 共同犯罪主犯 的量刑標準 按照《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主犯分為三種,一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組織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種。組織犯的犯罪活動包括建立、領導犯罪集團,制訂犯罪活動計劃等;二是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種。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組織、策劃者和指揮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團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實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據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共同犯罪從犯的量刑標準 按照《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分為兩種: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所謂次要的實行犯是相對于主要的實行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實行犯罪,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實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實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過程中給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以各種幫助的犯罪人。 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主犯應當從重處罰
法律主觀:
主犯不要從重處罰。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沒有規定為從重處罰的,不能從重處罰。對主犯,應按照犯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包括: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累犯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如何區分主犯和從犯
法律分析:
1、內部人員之間相互勾結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區分:
(1)要從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進行區分。即誰先提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應認定其為主犯:其他積極響應、參與策劃,提出補充意見或修改性意見的人員,應認定為從犯;其他在主觀上沒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種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圖的,應認定為脅從犯。
(2)要從是否組織、領導、指揮、策劃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上劃分。即凡是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組織、領導、指揮、策劃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或在實施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應認定為主犯;而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就認定為從犯;被迫參與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活動的,應認定為脅從犯。
(3)要從獲利、分贓情況上進行區分。即一般來說,分得贓款比較多,獲利較大的應定為主犯:分得贓款較少、獲利較小的,應定為從犯;分得贓款最少、獲利最小的,應定為脅從犯。
2、內部人員與外部人員勾結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區分:
(1)從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上進行區分。即如內部人員勾結外部人員將挪用的公款交與外部人員使用從而獲利的,應認定內部人員為主犯,外部人員為從犯;如外部人員提出共同犯罪的,就應看他們在具體實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參考分贓、獲利情況。
(2)從是否組織、領導、指揮、策劃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區分。
(3)根據獲利、分贓的情況進行區分。
其次,應當根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無約定和是否分贓獲利,對其應承擔的數額分別加以認定。
(1)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協商過獲利后如何分贓的,按事先約定,按比例承擔共同挪用數額,已經歸還的,予以收繳按照事先約定分得的非法所得。未歸還的,根據事前約定。各共犯按比例承擔共同挪用公款的數額,并負責退還或退賠,收繳其非法所得。
(2)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協商過獲利后如何分配,而實際上沒有獲利的。在案發時,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經歸還的,根據事先約定,按比例承擔挪用公款的數額,并負責退還或退賠。
(3)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沒有協商獲利后如何分贓,而在獲利后已經分贓的。在案發時,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經歸還的,按各共犯實際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擔,其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在案發時未歸還的,根據各共犯實際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擔共同挪用的公款數額,并負責退還或退賠,沒收其非法所得。
(4)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沒有協商獲利后如何分配,而在獲利后沒有來得及分配,就被有關部門或政法機關查獲控制的。按照主犯、從犯、脅從犯各自承擔刑事責任的大小,依不同比例確定各共犯承擔的數額。公款未受損失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公款受到損失的則按比例退還或賠償。
(5)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沒有協商獲利后如何分配,事后也沒有獲利的。按照主犯、從犯、脅從犯各自承擔刑事責任的大小,依照不同比例確定各共犯承擔的數額,案發時未歸還的,按不同比例退還或退賠。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對于主犯的處罰原則
法律主觀:
其一、含義: 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二、種類: 一、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在其他 共同犯罪 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三、處罰原則: 一、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二、除上述規定以外的 主犯 ,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 刑法 》第五條 刑罰 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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