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賠償標準案例
法律主觀:
一、行政損害賠償是行政案件嗎
行政損害賠償是行政案件,行政賠償的訴訟性質屬于行政訴訟的性質。行政賠償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概念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是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也包括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民事責任主要是由三個部分的內容構成,包括 締約過失責任 、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 。
民事責任包括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合同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當承擔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侵犯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民事責任的責任形式有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支付 精神損害賠償 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以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這些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因為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范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
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有隸屬關系的下級違反紀律的行為或者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給予的紀律制裁。其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
三、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
民事責任包括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合同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當承擔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侵犯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民事責任的責任形式有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以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這些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有隸屬關系的下級違反紀律的行為或者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給予的紀律制裁。其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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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標準范圍
國家賠償標準范圍如下: (一)違法采取排除妨害訴訟強制措施的司法賠償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了保證審判和執行的順利進行,依法采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秩序行為的強制措施。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采取以存在妨害訴訟的行為為前提。關于妨害訴訟的行為,包括違反法庭秩序、擾亂或者阻礙審判和執行、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等情況。對此,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比較全面和典型。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采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在行政訴訟中,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和拘留。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規定上述強制措施的同時,一并規定了上述措施的適用范圍和程序。人民法院違法采取上述強制措施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是否都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僅規定了人民法院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他的違法采取的強制措施,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和責令具結悔過等應否賠償,沒有規定。 必須指出,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該法第161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對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四種措施。這些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也可能造成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損害,而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并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因此,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采取上述三種強制措施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參照適用國家賠償法有關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司法賠償的一般規定,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1、違法罰款。罰款是強制妨害訴訟的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排除妨害訴訟的懲罰措施。采取罰款措施,應當作出決定書,并且必須經法院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在民事訴訟中,對個人的罰款數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數額為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在行政訴訟中,罰款的數額為1000元以下。在刑事訴訟中,罰款的數額在1000元以下。人民法院不應當采取罰款措施而采取的或者超過法定的幅度罰款的,即構成違法罰款,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拘留是最嚴厲的排除妨害訴訟的措施,適用于妨害訴訟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人。民事訴訟法第10 1、102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都規定了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各種行為。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并制作決定書,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人民法院不應當采取拘留措施而采取或者超過法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構成違法拘留,國家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解釋》第2條規定: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下列行為: (1)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害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害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5)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該條的規定可作為具體認定違法拘留、罰款的標準。 (二)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賠償 訴訟中的保全措施分為證據保全措施和財產保全措施兩種。 1、違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證據保全是指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調查取證措施。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行政訴訟法第36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具體來說,采取證據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證據有滅失的可能性。這是指證據有滅失的客觀可能性,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時詢問,將無法取得其證言;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即將變質、腐爛或消失;等等。 (2)證據有難以取得的情況。這是指不立即提取,以后就不可能或者難以調查收集相應的證據。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即將出國,證明案情的物品因要轉讓而以后難以取得等。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應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證據保全。當事人認為有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但是否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仍然由人民法院決定。 證據保全措施的違法性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和范圍采取保全措施的;二是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違法。因上述兩種違法行為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的一項職權,具有單方面性,當事人的申請對人民法院沒有約束力,因此,對違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無論是依職權還是應申請采取的,國家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93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應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因此,對于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應區別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申請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如果當事人的申請沒有錯誤,而是由于法院執行保全措施過程中違法,或者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的,則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的下列行為: (1)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采取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6)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規定可作為具體認定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據。 (三)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司法賠償 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人,人民法院有權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違法并且造成被執行人損害的,國家應當擔負賠償責任。 所謂“違法執行”是指對上述法律文書執行措施違法,因此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不是執行錯誤的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所謂“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 執行錯誤,包括下列行為: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范圍執行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7)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實施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 4、5項規定行為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序予以賠償。因此,這里所說的其他司法賠償包括:一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二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對司法工作人員的上述違法行為,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的損害范圍,僅承擔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因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害,只賠償因違法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
行政賠償的方式和計算標準
【行政賠償的方式】行政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
【行政賠償的計算標準】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行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損害而支付賠償金或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計算標準。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標準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權的賠償標準。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標準】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分造成身體傷害,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和造成死亡三種情形。
【造成身體傷害的賠償標準】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標準】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造成死亡的賠償標準】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權的賠償方式或標準】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方式或標準處理:①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產、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②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③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④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⑤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⑥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⑦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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