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執行,是指有行刑權的司法機關將人民 法院 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 刑罰執行具有的特征是: 一、是將刑罰付諸實施的一項刑事司法活動。 他是國家對犯罪的偵察、審判、執行刑事司法活動的最后環節,這一環節是對犯罪分子實施 刑法 懲罰的具體施行環節。 二、執行的前提和基礎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刑罰執行機關對犯罪人執行刑罰的依據必須是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所確定的刑罰。 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是指: 1、已過法定期限而未提起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 死刑 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人民法院的判決在生效前一律不準交付執行。 三、執行的主體機關是國家有權行刑的司法機關,這些機關分別執行不同的刑罰: 1、監獄,是刑罰執行的專門機關,負責執行 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刑罰的執行; 2、公安機關,負責執行被判處 管制 、 拘役 、 剝奪政治權利 、 緩刑 、 假釋 、監外執行等刑罰的執行; 3、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罰金 、 沒收財產 、死刑的執行。 刑法執行由行刑、 減刑 、釋放三個部分組成。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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