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管制是由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來執行的,也就是由司法所來執行,表現為管制犯在司法所的監督下接受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是指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的監督、協助下,在法定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行為,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開放性刑罰執行方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將 管制 規定為主刑的一種,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執行。 管制的期限 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 數罪并罰 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 羈押 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雖然比 拘役 長,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剝奪人身自由。從性質上講,管制仍輕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于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對于經過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于未被批準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注明,并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準機關。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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