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一、死刑: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盡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謀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二、死刑不適用人群:(一)未成年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1)不適用死刑,既包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對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羈押期間做人工流產的,應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判處死刑。(3)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4)在羈押期間已經懷孕的被告人,無論其懷孕是否屬于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后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不應適用死刑。(5)不能為了滿足判處死刑而強制懷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產。(二)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1)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而非犯罪的時候。所以,即使犯罪的時候不滿75周歲,但只要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原則上就不能判處死刑。(2)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通常指以暴力方式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致人死亡。綜上,在我國死刑不適用的人群大概就是三類,未成年人、懷孕婦女和滿75周歲的老人,當然這個也不是絕對的,主要還是看犯罪情節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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