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作案構成犯罪的,屬于共同犯罪,所有團伙人員均應承擔刑事責任。至于對團伙中個人的具體量刑,則要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考慮:第一、對于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于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第二、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三、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的量刑標準為對于主犯,應當按照所犯的全部罪行進行處罰,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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