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適用條件和范圍分別如下:
緩刑的適用條件是: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緩刑的范圍是:
1、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2、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有以下三個特點:
1、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不同于緩宣告制度,緩宣告,是對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暫時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間內,如果沒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決。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2、對被告人暫不處以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判處具體刑罰。緩量刑不同于緩執行制度,緩執行,是犯罪分子受刑罰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緩量刑是暫緩適用刑罰,而不是暫緩刑罰的執行。
3、考察監管機構和人員健全。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置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并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法律分析:適用緩刑的條件有以下這些:(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緩刑的適用條件和范圍分別如下:
1、緩刑的適用條件是:
(1)過失犯罪相對于故意犯罪要優先考慮。
因為過失犯罪的罪過小,主觀惡性不深,再犯可能性很小,可以優先考慮。
(2)少年犯相對于成年人犯罪要優先考慮。
少年犯多受社會不良影響和誘惑走上犯罪,多是偶犯,且可塑性強,易于改造,應以教育為主。各國對于少年犯都有特殊的保護措施,我國臺灣就規定,少年犯“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者”,可以宣告緩刑,而成年犯則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者”。
(3)輕微性質的犯罪相對于嚴重性質的犯罪優先考慮。
比如相同條件下故意傷害要優先于故意殺人考慮,強制侮辱婦女要優先于強奸罪考慮等。
(4)從犯、脅從犯相對于主犯優先考慮。
(5)中止犯、預備犯、未遂犯相對于既遂犯要優先考慮。
(6)積極賠償的相對于消極賠償的要優先考慮。
(7)刑事訴訟一開始就認罪并始終認罪的相對于時供時翻的優先考慮。(當然這種情況是指庭審都認罪,如果庭審時不認罪則不適用緩刑。)這實際是反映一個人的悔罪心理和態度。如在英國,被告作出的認罪越早,量刑折扣的幅度也越大。
(8)自首立功的相對于被迫認罪的要優先考慮。
(9)無前科的相對于有前科的要優先考慮。
(10)社會影響小的案件相對于社會影響大的要優先考慮。
(10)行為人犯數罪時一般不要適用緩刑。因為行為人犯數罪說明他是連續犯罪,主觀惡性大,再犯可能性大,難以保證他不再繼續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中就指出: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不適用緩刑。
2、緩刑的范圍是: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緩刑有以下三個特點:
1、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不同于緩宣告制度,緩宣告,是對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暫時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間內,如果沒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決。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2、對被告人暫不處以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判處具體刑罰。緩量刑不同于緩執行制度,緩執行,是犯罪分子受刑罰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緩量刑是暫緩適用刑罰,而不是暫緩刑罰的執行。
3、考察監管機構和人員健全。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置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并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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