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量刑標準2023
法律主觀:
2022年聚眾斗毆的量刑標準是: 一、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多次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規模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聚眾斗毆中,對于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群體。具體到本罪,組織是指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斗毆,并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 所謂“策劃”,是指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眾斗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 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調度。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斗毆等。“指揮”必須是全局性的,在斗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指揮”行為。
多少人以上聚集打架屬于聚眾斗毆
兩人以上聚集打架屬于聚眾斗毆。
聚眾斗毆打架的處理需要根據情結輕重判斷:
1、如果打架斗毆的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后果,則使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
2、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則依據刑法規定,以聚眾斗毆罪處罰。看情節輕重,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有:
1、客體要件。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秩序;
2、主體要件。聚眾斗毆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
3、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4、主觀要件。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聚眾斗毆罪立案標準是:
1、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策劃、指揮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有其他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關系人,也應該立案追訴。
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如下:
1、有實施聚眾斗毆的行為,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還具備多次聚眾斗毆或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等加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結伙斗毆一般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對他人進行毆打的行為。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六個人打一個人屬于辻么性質
五六個人打一個人屬于辻么性質五六個人打一個人屬于
聚眾斗毆罪
聚眾斗毆罪(刑法第292條第1款),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給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斗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聚眾斗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斗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斗毆罪的本質特征。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毆,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斗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斗,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斗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范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顧。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本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本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斗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斗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斗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認定
(一)本罪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斗毆或者結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眾中的互相斗毆或械斗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本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斗毆罪是基于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后罪則是基于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斗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后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三)聚眾斗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二者區別的根本標志在于犯罪動機。聚眾斗毆罪中的殺人、傷害行為,雖然與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行為中,通常表現為為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為了爭霸"勢力范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眾斗毆中的傷人行為。而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為,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于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為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當然,本條第2款明文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斗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四)聚眾斗毆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眾斗毆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兩者在客觀方面有相同之處,如犯罪形式都是聚眾,但兩者存在明顯不同。首先,犯罪動機不同,前者大多是為了爭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而破壞公共秩序,后者則多是為了實現個人某種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調工作等而破壞公共秩序。其次,情節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節嚴重,后者要求情節嚴重,必須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否則不構成犯罪。最后,兩者犯罪方法不同,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還可以是非暴力方法。
四、處罰
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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