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禁人身自由犯法嗎
囚禁人身自由犯法嗎一、囚禁他人人身自由犯法嗎
1、囚禁他人人身自由犯法,具體情形如下:
(1)只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發現自己被限制了,就構成非法拘禁;
(2)如果非法拘禁時間很短但有暴力行為則構成犯罪;
(3)如果無暴力行為,法律沒規定具體拘禁多長時間構成犯罪,一般認為在8或12小時以上,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二、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即他人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2、客觀要件,非法拘禁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主體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主觀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泄憤報復、打擊迫害、鬧特權、耍威風、居心不良另有所圖等,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拘禁多長時間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追訴標準,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有司法解釋之外,一般公民的追訴標準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實踐中可以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追訴標準。由于刑法就此犯罪的描述太過籠統(實際上我國法律大部分具有此特征),具有彈性(相對于剛性),立法上就出現了不確定性(人的影響因子占比過重),導致司法實踐中各地公安立案偵查以及各地法院審理判決有較大差異,法得不到統一實施。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7.13法釋〔2000〕19號)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怎么構成非法拘禁罪
法律主觀: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
1、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
2、主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廉政制度和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
4、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囚禁人生自由算犯法嗎
是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
一、囚禁他人人身自由犯法嗎
1、囚禁他人人身自由犯法,具體情形如下:
(1)只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發現自己被限制了,就構成非法拘禁;
(2)如果非法拘禁時間很短但有暴力行為則構成犯罪;
(3)如果無暴力行為,法律沒規定具體拘禁多長時間構成犯罪,一般認為在8或12小時以上,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二、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即他人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2、客觀要件,非法拘禁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主體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主觀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泄憤報復、打擊迫害、鬧特權、耍威風、居心不良另有所圖等,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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