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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般自首的條件(自首成立的先決條件是)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0-21 10:02:16

一般自首的構成條件包括什么

一、一般 自首 的構成條件包括什么 我們通常所說的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成立自首,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動歸案之前,自行投于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處于所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實,并最終接受國家的審理和裁判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以后,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證明其具有真誠悔罪的表現。所以,能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個重要條件。 二、自首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犯罪分子除了在犯罪后可以成立自首外,還有一種特別情況也構成自首,也稱“準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根據《 刑法 》第67條第2款的規定, 特別自首 的成立條件: (1)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這里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 刑事訴訟法 所規定的 拘傳 、取保侯審、監視居注拘留和 逮捕 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 刑罰 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這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二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 罪名 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同種類的罪行,不視為自首,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否有自首情節,還需要作出認定才行,此時就離不開成立 自首的條件 。畢竟有些時候可能當事人認為自己是有自首的,但實際從法律角度分析,其情形并不能被認定為自首情節,自然之后也就不能據此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般自首的條件都有哪些

一般 自首 成立的條件包括以下兩點: 1、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 犯罪嫌疑人 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詢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 立功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情形也應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它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自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投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等等。 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之后,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證明其悔罪服法,為司法機關追訴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觀根據,使追究犯罪刑事責任的 訴訟 活動得以順利進行。因此,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 把握自首成立的這一條件,應請注意的問題有: (1)投案人供述的必須是犯罪的事實。 投案人因法律認識錯誤而交待違法行為或違反道德規范行為的事實,不構成自首。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即自己實施并應由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 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單獨實施的,也可以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數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的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 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主犯 則應當供停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3)投案人必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應按照實際情況徹底供述所實施的罪行,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過程中推諉罪責,保全自己,意圖逃避制裁;大包大攬,庇護同伙,意圖包攬罪責;歪曲罪質,隱瞞情節,企圖蒙混過關;掩蓋真相,避重就輕,試圖減輕罪責;等等,均屬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自首。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 一審 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如果你是屬于一般自首,就屬于法定的量刑情節,是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的,如果您不能確定您的情況是不是屬于自首,建議您先找個刑事方面的專業 律師 咨詢清楚,看是否符合 自首的情形 。要是可以認定有自首情節的話,對當事人來講其實是很有利的。

自首成立的先決條件是

法律主觀:

一般 自首 的成立條件為,犯罪分子必須自動投案;犯罪分子投案后應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必須接受審查和裁判。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一般自首成立的條件為: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則仍視為自首。特別自首成立的條件為:一是主體必須是依法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經處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動投案問題;二是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的罪行必須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未掌握的罪行與已掌握的罪行應屬不同性質。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的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已被掌握的罪行是同種性質,則不屬于自首,但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果如實供述的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自首的處罰標準,具有一定層次性:第一,即一般情況下,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在一般情況的條件下,又具備“犯罪較輕”的情形,可以免除處罰;第三,犯罪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立功包括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一般立功成立條件:一是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二是提供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三是阻礙他人犯罪活動;四是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逃犯;五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重大立功成立條件:一是有一般立功表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二是該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該重大案件中有一般立功表現。立功的處罰標準,第一,一般立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重大立功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019法考必備考點:自首

  一、自首

  我國刑法設置的自首制度及其從寬處罰的原則,對分化瓦解犯罪勢力,迅速偵破刑事案件,感召犯罪分子主動投案,激勵犯罪分子改過自新,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及時打擊和預防犯罪起著積極的作用。

  (一)一般自首成立條件

  1.自動投案

  時間限定:須發生在尚未歸案之前。投案行為通常實行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然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人尚未被查獲以前;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覺,而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進行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以前。沒有自動投案,在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檢察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客觀條件:必須有實際行動: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主觀條件:必須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自動投案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出于真誠悔罪,有的為了爭取寬大處理,有的經親友規勸而醒悟,有的懾于法律的威嚴,有的潛逃在外生活無著,等等。這些動機都不影響歸案行為的自動性。

  投案對象:自行投于有關機關和個人,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和特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投案表現:承認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須承認下列事實:在犯罪事實已經發生但尚未破案發現的情況下,承認自己實施了何種犯罪;在犯罪事實雖已被發現但尚未查清犯罪人的情況下,承認該罪是自己所為;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均已被發覺但尚未歸案的情況下,承認自己是該罪行為人。

  投案方式:只要將自己主動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匿名將贓物送回司法機關或者物主處,或者用電話、書信向司法機關報案或指出贓物所在,不成立自首。

  親首:親自自首,可以先打電話、發傳真、發短信、電子郵件等,隨后歸案。

  代首:委托他人自首。因病因傷或搶救被害人、搶救財產損失等。

  送首:未成年人或親屬犯罪后,由監護人或親友送到司法機關。

  首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向被害人主動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歸案。

  在行政拘留、民事拘留期間,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屬于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的是主要犯罪事實,而不是指犯罪的全部事實細節。供述內容和犯罪人主觀記憶相符,即使與客觀事實有些出入也算自首。只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隱瞞量刑情節也算如實供述。還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否則,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已交代的犯罪事實多于未交代的犯罪事實,屬于如實供述。共同犯罪的,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實,主犯應供述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否則,不認定為自首。

  合理辯解不影響如實供述。為自己辯護、提出上訴、更正補正事實不影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認定。如實供述罪行,但不退還贓物的,原則上不影響自首成立。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認定為自首。

  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罪行的過程中推諉責任,保全自己,意圖逃避制裁;大包大攬,庇護同伙,意圖包攬罪責;歪曲罪質、隱瞞情節,企圖蒙混過關;掩蓋真 相,避重就輕,試圖減輕罪責等等,不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

  (二)特別自首(準自首)成立條件

  一般自首:如實供述本人及共犯基本信息,本人、主要犯罪事實;特別自首:犯A罪被抓,供述尚未掌握的B罪。

  1.主體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強制措施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還包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當然解釋)。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注意】如果是同種罪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但不屬于自首。

  3.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強制措施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這里的“辦案機關”包括紀檢、監察、公安、檢察等法定職能部門)。

  (三)自首的處罰

  相對從寬處罰的原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四)單位犯罪的自首

  1.單位集體決定、單位負責人決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均可。

  2.單位自首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視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不認定自首。

  3.單位未自首,該單位直接責任人員自首的,分別處理互不影響。

  (五)自首中的特殊問題

  1.共同犯罪:除供述自己的罪行,還要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2.數罪自首:僅供述了部分罪行,就如實供述的部分犯罪認定為自首。

  3.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逃逸后又歸案,屬于自首;沒有逃逸,直接主動報案、歸案,也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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