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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期限具體是多久(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0-21 11:22:20

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法律分析】:一般被逮捕之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為七個月。1、一般情況下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超過兩個月2、若是案件情況比較復雜,在羈押期限屆滿之前還不能終結的,則經批準后可以延長一個月。3、對于特殊情況下的案件,到了期限之后不能偵查終結的,經過批準后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4、可能對嫌疑人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的,如果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屆滿還不能終結的,則經過批準后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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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一、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1、逮捕的期限是60天。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前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二、逮捕的有什么條件
逮捕的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執行逮捕時間的法律規定

一、逮捕時限規定是多久      1、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      1、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二、哪些情況應該逮捕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通過上文的敘述我們可以知道,對于逮捕這個強度比較大的刑事措施,法律規定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但如果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們也歡迎您到進行在線咨詢,我們有最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法律上的幫助,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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