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刑訴法辯護人有以下權利:
(1)陳述權。
(2)詰問權。
(3)調查證據申請權。
(4)辯論權。
(5)選任辯護人權。
(6)救濟權。
(7)回避申請權。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辯護人的職責是什么
辯護人的職責:
在刑事案件中,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依法獨立履行職務,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沒有控訴的義務。
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
1、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2、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權和會見通信權;
3、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4、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5、調查取證權。這是辯護律師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
6、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
7、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8、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9、對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
10、代理申訴、控告權;
11、依法獨立進行辯護權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12、拒絕辯護權。
綜上所述,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既不從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從屬于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2020法考背誦考點:辯護人的權利三
一、會見通信權
1.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注意】
(1)對三類犯罪的特別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在收到會見申請之后應當在3日內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對于這兩類犯罪,即使是辯護律師會見,也仍然要經偵查機關許可(都要經許可)。
(2)因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不許可會見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應當許可會見,并及時通知看守所和辯護律師。
2.會見程序
(1)會見室不足,經律師書面同意,安排在訊問室,應當關閉錄音監聽設備。委托兩名辯護人的,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辯護律師可以帶律師助理協助會見。
(2)翻譯陪同情形: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譯人員隨同的,應提前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翻譯人員的身份證明及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辦案機關應及時審查并于辦案3日內作出是否許可決定。許可的,應當向辯護律師出具許可決定書,并通知看守所。不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換。
(3)看守所安排會見,不能附加其他條件或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機關通知或者未預約會見為由拒絕安排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兩名辯護律師的,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
3.通信權
(1)看守所應當及時傳遞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來信件。看守所可以對信件進行必要的檢查,但不得攔截、復制、刪改信件,不得向辦案機關提供信件內容,但信件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及涉嫌串供、毀滅證據的除外。
(2)檢察院許可律師以外的辯護人同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將書信送交檢察院進行檢查。
【注意】
對于律師以外辯護人申請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或申請同在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的,具有下列情形,檢察院可以不予準許:
(1)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2)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的;
(3)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4)有事實證明存在串供、毀滅、偽造證據或危害證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4.拒絕辯護的會見
(1)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委托關系,應當出具或簽署書面文件,3日內轉交受委托律師或律所。辯護律師可以要求會見,當面向其確認委托關系的解除,看守所應當安排;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書面拒絕會見,看守所將書面材料轉達后不予安排會見。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護人、近親屬解除代為委托的辯護律師的,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應當允許新的辯護律師會見,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認新的委托關系;不同意的,應當終止新代為委托的辯護律師的會見。
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
法律主觀: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我國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2、會見通信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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