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規范中,并無對被執行行政拘留的當事人進行所稱的“保釋”的規定,只有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而 被刑事拘留 或逮捕的,才可以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予以取保候審。但是,根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因不服 行政拘留處罰 決定而需要 申請行政復議 、 提起行政訴訟 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經公安機關同意,并按規定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后,可以 暫緩執行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第一百零八條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第一百零九條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第一百一十條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 暫緩行政拘留 后,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 (一)可能判處 管制 、 拘役 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 羈押 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