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到期還需要走什么手續(xù)?
緩刑到期后,需要辦理以下手續(xù):
1、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手續(xù),并提供相關材料;
2、公安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核,并通知申請人是否可以辦理手續(xù);
3、如果申請人符合條件,則可以辦理手續(xù),并通知申請人可以釋放;
4、如果申請人不符合條件,則可以拒絕申請,并通知申請人無法釋放;
5、申請人如果需要申請延期,則需要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6、公安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核,并通知申請人是否可以辦理手續(xù);
7、如果申請人符合條件,則可以辦理手續(xù),并通知申請人可以釋放;
8、如果申請人不符合條件,則可以拒絕申請,并通知申請人無法釋放。
緩刑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
1、罪犯自愿認罪、悔罪,并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節(jié);
2、罪犯能夠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
3、罪犯在犯罪前沒有前科,作案后能夠積極認罪、賠償損失并有悔改表現;
4、罪犯有配合司法機關調查犯罪事實、揭露其他犯罪行為等立功表現;
5、罪犯有年老體弱、患有嚴重疾病等人道主義情節(jié)。
綜上所述,緩刑是法院依法對判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據其犯罪事實、社會危害程度、個人表現等情況,決定暫緩執(zhí)行刑罰,給予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和緩刑條件的刑事制度。緩刑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罪犯改造并減少對社會的危害,同時也是一種人道主義的刑罰執(zhí)行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法律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緩刑期滿后怎么處理
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人員必須遵守的規(guī)定的行為,就說明這種目的已達到,那么,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沒有必要再執(zhí)行了。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說明他沒有真誠悔改,適用緩刑達不到改造的目的,那么,不論其犯的新罪是何種,是重罪還是輕罪,都應撤銷緩刑,在對其前罪后罪實行并罰的基礎上,將其關押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指出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fā)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fā)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zhí)行原判刑罰。
根據本條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緩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死緩減為無期徒刑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沒有故意犯罪,也就是死緩犯只要在二年期限內沒有再犯罪,二年期滿以后,經過教育叮減為無期徒刑,但在執(zhí)行徒刑期間再減刑時應從嚴控制,在減刑幅度上應當適當縮短,間隔期間也應適當延長。
在改造罪犯的刑事司法實踐活動中,有的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雖然沒有故意犯罪,但也沒有明顯的悔改表現,應當如何處理 有的人提出,對這樣的罪犯可以延長其死緩的考驗期限,視其在延長的死緩考驗期限內的表現,再作處理。我們認為,這種意見的提出缺乏法律依據。如果死緩的考驗期限能夠任意延長的話,那么本法所規(guī)定的二年期滿就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了。對于既沒有故意犯罪,又沒有悔改表現的死緩犯,應當認為他們還存在著改惡向善的可能性,因此,在二年期滿以后,應當減為無期徒刑。這樣處理,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分子,為以后的改造奠定一定的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fā)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fā)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zhí)行原判刑罰。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jiān)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zhí)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zhí)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緩刑期滿后如何處理
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這期間是有一個緩刑考驗期的,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那么在緩刑期滿后如何處理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緩刑期滿后如何處理: 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人員必須遵守的規(guī)定的行為,就說明這種目的已達到,那么,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沒有必要再執(zhí)行了。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說明他沒有真誠悔改,適用緩刑達不到改造的目的,那么,不論其犯的新罪是何種,是重罪還是輕罪,都應撤銷緩刑,在對其前罪后罪實行并罰的基礎上,將其關押執(zhí)行。
考驗期,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 法律規(guī)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兩個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后,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jiān)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后,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jiān)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guī)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zhí)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guī)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于罪行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點即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決定,故無適用緩刑之必要。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jié)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jié)較輕屬于已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于未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后各種表現,并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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