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可知,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于一些身份不能確定的犯罪實施者是不能稱之為犯罪嫌疑人的,即使后續被采取強制措施也是享有相關權利的。被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有哪些?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國人,且聽不懂法語,在其被拘留期間,法國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禁止警察通過電話的方式通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享有的權利,如可以要求醫生檢查身體,要求警察通知被拘留人的家人,要求見律師等。但是法國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例都明確了這樣一個規則,即根據尊重辯護權的原則,如果被拘留的人是外國人,且聽不懂法語,翻譯必須親自到場,協助警察告知被拘留人的各項權利。根據最近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被拘留人在警察局被訊問的時候,律師可以在場,并可以在翻譯的協助下向被拘留人提問。因此,如果翻譯沒有在場告知權利,或被訊問時翻譯沒有在場,被拘留人有權拒絕在相關筆錄上簽字。如果被拘留人沒有自己的律師,可以要求免費律師到場。免費律師由國家支付費用,被拘留人不必付律師費。根據相關案例,如果翻譯沒有到場,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是允許的,但是警察在筆錄中必須寫明翻譯不能到場的理由,否則將被認定為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在實踐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警察在偵查過程的某些做法違反法律,法官在審理案件事實之前必須對這項要求進行審查。如果法官裁定警察違反法律導致程序無效,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案卷中的某些文件無效,如拘留程序無效,訊問筆錄無效等,并裁定這些文件無效對案件事實造成的影響。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疾病,在被告知被拘留人權利的時候,甚至在之后的被拘留的過程中,都可以提出看病的要求。警察局必須立即聯系醫生,醫生來看病時必須就被拘留人的身體狀態是否能被拘留表達意見,醫生也可以開處方治病。在醫生來看病時,一般翻譯也應該在場,否則醫生無法與病人溝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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