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將被告人正式羈押,依法較長時間地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有權批準和決定逮捕。逮捕人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主要犯罪事實清楚。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至于事實上是否判處則在所不同。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錯誤逮捕僅指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實而卻予以逮捕的;.捕錯對象的;.逮捕后經訊問發現捕錯了人或者不應當逮捕的,但卻拒絕釋放或延期釋放的;.逮捕前認為存在犯罪事實,但逮捕后經偵查根本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安局錯拘,拘報后檢察院沒有核實就予以批準的;.人民法院判決無罪,但檢察院仍堅持不肯釋放被羈押的人的。
公安機關并未經檢察院批準逮捕了有犯罪事實的人,雖然屬于違法逮捕,但由于被逮捕人有犯罪事實這一事實存在,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對符合逮捕條件,但正患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實行逮捕的,無論是否根據《刑事訴訟法》的人道主義規定使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因其犯罪事實的存在,也不發生國家賠償。對并沒有查清是否有犯罪事實的公民實施逮捕,是違法的,但只要在逮捕后查明其確有犯罪事實的,也不屬于《國家賠償法》中的錯捕。只有在逮捕前后均未查清其有犯罪事實,才屬于錯捕,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重大嫌疑人,從情理上分析可以推測其為犯罪,但苦于無證據不能定案,能不能視為錯捕?應當視為錯捕。因為沒有證據證明他有犯罪事實,只能認為他沒有犯罪事實,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明知公民存在輕微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仍然對其實施逮捕的,是不是《國家賠償法》中的錯捕?應當屬于錯捕。因為,這種羈押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故意造成的,對這種羈押國家承擔賠償責任,與《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3)項和《刑事訴訟法》第11條第(1)項并不矛盾。至于明知公民的犯罪事實尚不足以判處徒刑卻仍然對其實施逮捕的,是否認定為錯捕,因涉及“可能判處刑以上刑罰”較難界定,宜按照《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2)項的規定確定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無罪羈押賠償原則,是指只在在受害人沒有犯罪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對其采取的拘留、逮捕及判處拘役、徒刑等羈押行為是錯誤,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即使拘留、逮捕、判處刑罰存在違法情況,國家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錯誤拘留的理解
在國家賠償法上,錯誤拘留是指司法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和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公民而采取的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所謂“沒有犯罪事實”,是指完全沒有證據或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存在,所謂“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是指沒有比較可靠的證據或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當事人可能實施了犯罪行為。因此,只要不能證明被拘留的有罪,就必須按無罪處理,先前的拘留便為錯誤的拘留。就符合《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的錯誤拘留,國家應予承擔刑事賠償責任。
二、對錯誤逮捕的理解
國家賠償法上的錯誤逮捕是指沒有犯罪事實而實施的逮捕, 司法機關實施的逮捕時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但事后證明被逮捕人無罪的,構成錯誤逮捕,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決定、批準逮捕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檢察院因被逮捕的人無罪而決定撤銷案件或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一審、二審程序中所作的終審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的,都應認定為是對被告人的錯誤逮捕,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對無罪錯判、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理解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無罪錯判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人民法院對無罪的公民判處刑罰。 如果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罪,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內作出不適當的判決或超出法定量刑幅度量刑,經改判處以較輕的刑罰,國家不予賠償。免予刑事處分的有罪判決再審改判無罪的,也不構成國家賠償法上的錯判。
二是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刑罰已經執行”包括全部執行和部分執行兩種情況。在自由刑執行期間,被告人被減刑或假釋的,對于減刑、假釋部分的錯判刑罰,國家不予賠償。在刑罰執行中保外就醫的,人身自由雖被限制但未被羈押,國家亦不服賠償責任。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刑罰被改判無罪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請求人在判決生效前被羈押的,依法有權取得賠償。
三是 “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 也就是說改判必須是依據審判程序作出,而且必須是改判無罪。應注意,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宣告被告人無罪,但判決前的羈押存在錯拘、錯捕的,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只是賠償主體為作出錯拘、錯捕的公關機關和檢察機關,法院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被告人有罪,在二審程序中被改判無罪的,因一審的有罪判決延長了對被告人的羈押時間,對此損害,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并且作出錯誤判決的法院為賠償主體。
國家賠償法上的錯誤逮捕是指沒有犯罪事實而實施的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羈押看管,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在刑事訴訟法,錯誤逮捕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不應逮捕而逮捕的,違反法定程序逮捕的等等,國家賠償法上的錯誤逮捕是指沒有犯罪事實而實施的逮捕,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司法機關實施的逮捕時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但事后證明被逮捕人無罪的,又構成錯誤逮捕,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決定、批準逮捕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檢察院因被逮捕的人無罪而決定撤銷案件或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一審、二審程序中所作的終審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的,都應認定為是對被告人的錯誤逮捕,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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