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辯護人范圍包括哪些
《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下列人員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一)未成年人;(二)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審判案件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第三十一條規定“第三十一條 下列事項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三)請求發給撫恤金;(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五)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六)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七)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八)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辯護人的范圍
辯護人指的是接受被告人委托或者經由人民法院指定,來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行使辯護權來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辯護人可以是律師,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單位推薦的人,也可以是其親友、監護人。但如果是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不得擔任辯護人,此外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員,也是不能擔任辯護人的。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擔辯護職能,這一訴訟職能獨立于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進行辯護,獨立履行職務,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受公訴人意見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為第二公訴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辯護人與出庭公訴的檢察人員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均服從法庭審判人員的指揮,依法履行各自的訴訟職能,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辯護人承擔辯護職能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其法定職責就是忠實于案件事實真相,尊重客觀證據,堅持真理,既不能主觀想象、猜測,也不能歪曲事實,以有效地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下列人員不得在刑事訴訟中擔任辯護人:
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于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人民陪審員;
6、 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辯護的方式與辯護人的范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辯護人的范圍
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關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一、可以擔任辯護人的范圍
包括一是律師,二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二、不能擔任辯護人的范圍
口決為:“刑罰執行中” “自由受限” “能力有限”, “現” “陪 “利” “外” “除兩證”, “兩年” “終身” “家庭店”。
1、“刑罰執行中”是指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于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此處應當注意兩點,第一,正在執行的刑法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第二,被宣告緩刑、假釋的人也不得擔任辯護人。
2、“自由受限”是指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能力有限”是指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以上三種情況是絕對禁止的情形,意思是如果上述人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也不能夠受委托擔任辯護人。
4、“現”
包括“公檢法安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只是不包括司法局的現職人員。這些人員由于職務和工作的關系,往往與辦案機關有密切的關系,為了防止這些人員利用國家權力謀取私利,滋生腐敗和不公正執法,故不能擔任辯護人。
5、“陪”是指人民陪審員。
6、“利”是指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是指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8、 “除兩證”是指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證、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 這是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增加的規定,是為了與律師法、公證法修改相銜接,建立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制度。
“現陪利外除”人員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是監護人,就可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
9、“兩年”是指審判人員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法院離任后兩年之內,以及檢察人員從檢察院離任后兩年以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注意一下限定的對象,限定的時間以及限定的身份。意思是兩年之內不得在任何公檢法機關以律師的身份去擔任辯護人。
10、“終身”是指審判人員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法院離任之后,或者檢察人員從檢察院離任之后,不得擔任原來任職的法院或者原來任職的檢察院所辦理案件的辯護人。但是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11、“家庭店”是指審判人員和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是父母不得擔任所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是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檢察人員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檢察人員所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
注意一下區別,就是審判人員與檢察人員任職回避的區別。法院人員任職回避是要嚴格一些,包括了父母都要回避,而針對檢察人員來說,如果辯護人是他的父母是可以不回避的。說明檢察院注重“孝道”,父母大人來單位做辨護人是可以的,是可以來開“家庭店”的。
另外就是審判人員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任職回避有例外,就是說如果是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辯護的除外,而檢察人員的配偶子女的任職回避沒有例外,就是說一旦成為檢察人員的配偶子女,那么被告人就算是這些配偶子女的監護人,近親屬,也是不可以為之提供辯護的,也是不可以開“家庭店”的從另外一個方面又表明了檢察院的“鐵骨錚錚。”
(上述戲謔語言,僅為記憶而用別無他意)
三、考試分析,你真正掌握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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