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來說累犯是不可以適用緩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法律分析:不可以。因為緩刑的運用是以罪犯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為條件的。累犯經過了刑事處罰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如果對累犯適用緩刑,就違背了我國刑罰的目的。所以,累犯不可以判緩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分析:累犯是不能判緩刑的。
依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緩刑。
但對于累犯而言,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累犯不適用緩刑。不過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六十八條規定,如果存在立功或者自首、坦白等情節,還是可以爭取從輕甚至減輕處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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