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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和拘傳有什么不同(拘傳與傳喚的區別)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0-22 05:34:03

傳訊、傳喚和拘傳有什么區別

  傳訊、傳喚和拘傳這幾個詞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但是它們之間有什么區別你知道嗎?下面由我為你詳細介紹傳訊、傳喚和拘傳的相關 法律知識 。

  傳訊、傳喚和拘傳的區別

  傳訊、傳喚和拘傳乍看上去有些相似,三者之間究竟有何區別呢?

  傳訊是指司法機關傳喚案件當事人于指定時間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

  傳喚是指司法機關命令訴訟當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時間到案所采取的 措施 。傳喚的目的是使訴訟程序按計劃進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確及時地處理。傳喚須用傳票,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傳喚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并要依法送達。受傳喚的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上規定的責任。

  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強制受傳喚人到案的措施。在我國,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對于沒有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可以拘傳。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人,經過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拘傳。所以刑事訴訟中的拘傳不同于民事訴訟中的拘傳。

  在司法實踐中,傳訊與傳喚基本上是通用的,無嚴格界限,即傳訊亦稱為傳喚。拘傳和傳喚都是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現行犯到案接受審訊的一種 方法 ,但二者有區別。

  拘傳是具有強制性的,是由司法機關強制被拘傳人到案;傳喚則不具備強制性,它只是要求被傳喚者在接到傳票后,自行到案受審。另外,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傳喚也經常用于證人和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而拘傳只適用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現行犯。

  強制執行中拘傳和拘留的異同

  強制執行拘傳和拘留都是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都須報經本院院長批準,但兩者在又有很多不同。

  1、文書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決定書,拘傳需發拘傳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拘傳由執行員直接送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經批評 教育 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傳其到庭。

  3、適用的次數不同。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傳沒有次數的限制,只要符合拘傳的條件可以多次適用。

  4、適用的條件不同。執行過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適用。而拘傳適用于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情況。

  5、申請復議的權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而被拘傳人沒有申請復議的權利。

  6、期間不同。拘留的期限為1—15天,而拘傳則以被執行人到達指定地點接受審查或者詢問為期間。

  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于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在配備裁決庭的地方,需要裁決庭組成合議庭評議決定,并報院長批準。拘傳屬于執行實施權,可以由執行員報院長批準后逕行適用。

  傳喚程序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傳喚拘留羈押的區別

法律分析: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1天)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準不超過7天,最長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統計:羈押期最長37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刑事案件的羈押時間在各個階段都不一樣,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階段羈押的時間最長是37天,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是兩個月,審查起訴階段羈押的時間最短是一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羈押的時間最短是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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