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酒后強奸法院怎么判?
酒后強奸構成強奸罪,根據規定,對行為人處三到十年徒刑。酒后強奸,屬于利用其它方法,導致違背婦女的意志實施性行為,對于該行為的認定,應當是婦女不知反抗導致的結果。所以強奸罪也包括用其他方式實施。
一、如果酒后強奸法院怎么判? 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后也算強奸。 我國法律規定,凡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屬于強奸。法律并未明文規定酒后可以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可認定,不論酒后與否,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都屬于強奸。需要從重處罰。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 1、“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2、“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的手段。 3、“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奸淫。二、如何認定強奸罪的手段? 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的行為。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性行為的權利。因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認定是否構成強奸罪的關鍵所在,也是司法實踐中難于認定是否強奸的關鍵。 違背婦女意志,是指沒有得到婦女的同意而強行與之發生性的行為。因此判決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關鍵要看婦女對發生性行為是否同意,至于婦女表示同意是在發生性之前還是性過程中,均不影響同意的成立。 婦女是否同意不能以有無反抗為標準。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有所區別,有的因害怕或精神受到強制造成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或不知抗拒、無法抗拒。因此,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是否同意、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惟一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綜合認定。 關于“半推半就”的性行為如何認定其是否強奸性質的問題,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中指出:“在辦案中,對于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系如何,性行為是在什么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后婦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么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奸罪論處。如果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奸罪懲處。”因此,如果綜合查明和判斷“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則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強奸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則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綜上所述,可基于以下因素認定被告人與受害人發生性關系是否屬于違背受害人意志:雙方是否相識;被告人是否采取暴力手段迫使受害人就范,即使是輕微暴力;受害人是否有性防衛意識,若受害人基于羞辱不敢聲張和反抗,仍屬于違背受害人意志;遭受強暴過程中,受害人是否有求助行為。綜合各方面的情形,可在辦理相關案件中認定是否屬于“半推半就”的情形。 強奸,主觀具有故意,客觀要有暴力行為,且暴力導致對方無法反抗,根據規定,如果其他方法能夠達到對方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也可以成為強奸罪的實行行為,也構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和強奸罪
法律主觀:
案情總結: 被告人邵某 非法拘禁 他人并多次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 非法拘禁罪 、 強奸罪 。 公訴 機關指控的 罪名 成立,應予以懲處。依照 刑法 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邵某犯強奸罪,判處 有期徒刑 九年, 剝奪政治權利 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數罪并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一)基本案件 被告人邵某通過網絡聊天認識被害人張某某,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邵某約見張某某,并在 吉林 省榆某路道南加油站附近,強行將被害人張某某(女,17歲)拽上一輛捷達出租車前往吉林省 榆樹市 ,在一家旅店內非法拘禁張某某至6月26日。2013年6月26日,邵某又將張某某帶至 黑龍江 省 哈爾濱 市,在哈爾濱市南崗區漢廣街與漢陽街交口處的北往旅店內,非法拘禁張某某至6月28日。2013年6月25日,邵某將張某某強行帶至吉林省榆樹市后,在一家旅店內多次強行與張某某發生性行為,6月26日邵某將張某某強行帶至哈爾濱市后,在哈爾濱市南崗區漢廣街與漢陽街交口處的北往旅店內,多次強行與張某某發生性關系。 (二)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 法院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邵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多次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懲處。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邵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邵某不服,以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一審相一致。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邵某犯強奸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訴訟程序合法。原審法院對邵某所犯強奸罪、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規范,且在刑罰幅度之內,并無不當。上訴人邵某的上訴理由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邵某申請撤回上訴。邵某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據規定,裁定準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邵某撤回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利用網絡聊天,欺騙被害人與其見面、脅迫并拘禁被害人,并在拘禁期間,對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強奸的惡性案件。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或者 死刑 。但對“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刑法和司法解釋無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長時間對同一婦女非法拘禁并多次實施強奸的,一般認定為“情節惡劣”。本案中雖未按十年以上掌握對被告人的處刑,但考慮本案中被告人長時間在對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實施強奸行為的性質比較惡劣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法從嚴懲處,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內,“從高”判處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九年,量刑適當,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被害人等特殊群體的保護。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強奸罪一般判幾年刑
強奸罪一般判幾年刑,要綜合犯罪事實與犯罪情節等確定,具體如下:
1、強奸罪一般來說是會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3、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具有法定從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侵犯的是是婦女享有的拒絕與男子性交的權利,即婦女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女性;
2、客觀要件
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3、主體要件
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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