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 (1)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后,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具體講,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生命健康權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范相抵觸的。 (2)恢復原狀: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于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法律客觀: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我國國家賠償的方式如下:我國采取的國家賠償方式有三類:以金錢賠償為主,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為輔的方式。
國家賠償 以金錢賠償為主,以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其他方式為輔。 國家賠償法 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 賠償金 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金錢作為一般等價物,采用其作為賠償方式便捷易行。而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賠償方式只有在必要和可能的時候采用。所謂“必要”是指損害不可用其他物代替,如損害的是特定物,無法用其他物來替代等;所謂“可能”是指原物存在,有可能歸還,如果原物已經滅失或毀壞以至于性能基本喪失,則根本不可能恢復原狀或返還。
法律客觀:《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國家賠償的賠償方式有: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1、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后,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
2、恢復原狀: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
3、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侵權行為的侵害而脫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占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的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縱觀世界各國的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外乎有三種: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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