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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上訴不加刑原則(如何理解上訴不加刑原則)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0-23 01:44:04

上訴會加重刑期嗎

被告人不服裁判,提議上訴,二審只能維持或者減輕,絕對不會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議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審判原則,是二審法院必須遵守的原則之一。
法律分析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改判的法律文書,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賠償部分提起上訴,使用這種文書,它是引起二審的法律文書,對于推動二審法院堅持正確裁決或糾正錯判有重要的意義,刑事上訴狀是二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進行審理的依據,訴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核心,不僅在一審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審中仍然可以行使,在刑事訴訟中,一審被判有罪的人,有權繼續上訴的。并且一般情況下,上訴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所謂的上訴不加刑原則。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九十、 將第一百九十條改為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過審查后,應當參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和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分別情形用裁定駁回上訴、抗訴,或者撤銷、變更原裁定。

上訴不加刑原則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在一審判決被上訴時,上訴機構在對案件進行審理時,一般不會加重原審判決中對被告的刑罰。
上訴不加刑的條件或情況:
1、上訴程序的性質:該原則通常適用于一般的刑事上訴程序,而不適用于特定類型的案件,如嚴重犯罪案件或重大刑事罪行;
2、上訴請求的性質:如果上訴請求僅限于對原判決的法律錯誤或程序錯誤提出異議,而不涉及對刑罰的變更要求,那么"上訴不加刑"原則可能適用;
3、上訴機構的權力:上訴機構可能會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行使其權力來確定是否對刑罰進行變更。如果上訴機構認為有充分的理由改變刑罰,他們可能會在合理的情況下對刑罰進行加重。
上訴不加刑的原因:
1、防止雙重懲罰:一旦被告在一審中被判處刑罰,如果在上訴過程中允許對刑罰進行加重,那么被告可能會受到雙重懲罰。"上訴不加刑"原則可以確保被告不會受到不必要的刑罰;
2、刑事公正原則:刑事司法系統應該追求公正和平等的原則。如果上訴過程中刑罰被加重,那么可能會對被告的權益和公正性產生負面影響。"上訴不加刑"原則有助于維護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3、刑罰適當原則:在刑事審判中,刑罰的確定應該基于犯罪的性質、情節和被告的個人情況。一旦判決作出,刑罰應該被視為合理和適當的。"上訴不加刑"原則有助于保持一審判決中對刑罰的合理性和適當性。
綜上所述,上訴不加刑原則并非絕對,它可能存在例外情況。例如,在上訴程序中發現新的證據或事實,或者上訴請求涉及到重大的法律錯誤,上訴機構可能會重新評估刑罰并作出相應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刑訴裁判中立原則的含義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內容和意義是什么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內容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于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他的 法定代理人 、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一規定主要考慮到被告人一方上訴的目的在于申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重新審判改變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期望第二審法院通過審理予以減刑或者從輕定罪或者宣告無罪。如果被告一方提出上訴后,第二審法院通過重新審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罰,則有違上訴人上訴的初衷,必然增加上訴人在上訴時的思想顧慮;甚至不敢提出上訴,即使明知第一審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懼怕第二審法院也有可能加重刑罰,而放棄這一訴訟權利。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意義 (一)上訴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核心,不僅在一審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審中仍然可以行使。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目的,是為了申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理由,如果他們上訴后,二審法院不僅未減輕刑罰,反而加重了刑罰,就必然會增加被告人一方對上訴的思想顧慮,在客觀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訴權。因上訴權是其辯護權的重要內容,實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就可以消除被告人擔心加重處罰而不敢提出上訴的顧慮,敢于依法上訴,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辯護權。而且他的法定 代理 人、辯護人和近親屬也不必擔心加重被告人的處罰,而不敢提出上訴。 (二)有利于維護上訴制度,保障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 被告人等提出上訴,是第二審程序得以開始的主要依據。實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就可以疏通一審通往二審的渠道;消除被告人等上訴的障礙,才有利于發揮上訴制度的作用,防止流于虛設;使上級法院及時發現下級法院審判中的錯誤,才有得于錯誤的判決、裁定及時得到糾正,保障審判權的正確行使。不僅可以糾正個案的錯誤,而且可以從總體上提高審判水平和質量;上訴不加刑,還可以保證兩審制的貫徹執行,全面發揮二審的作用,也可以促進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 (三)有利于促使一審法院的審判人員加強責任心,努力提高審判工作質量;同時也可促使檢察院認真履行職責,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和抗訴水平。 有的案件審理確有錯誤而檢察機關卻沒有發現和提出抗訴的可以被二審法院糾正,對確有錯誤而對被告人判刑失當的判決及時提出抗訴,以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一規定主要考慮到被告人一方上訴的目的在于申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重新審判改變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期望第二審法院通過審理予以減刑或者從輕定罪或者宣告無罪。如果被告一方提出上訴后,第二審法院通過重新審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罰,則有違上訴人上訴的初衷,必然增加上訴人在上訴時的思想顧慮;甚至不敢提出上訴,即使明知第一審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懼怕第二審法院也有可能加重刑罰,而放棄這一訴訟權利。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意義 (一)上訴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核心,不僅在一審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審中仍然可以行使。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目的,是為了申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理由,如果他們上訴后,二審法院不僅未減輕刑罰,反而加重了刑罰,就必然會增加被告人一方對上訴的思想顧慮,在客觀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訴權。因上訴權是其辯護權的重要內容,實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就可以消除被告人擔心加重處罰而不敢提出上訴的顧慮,敢于依法上訴,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辯護權。而且他的法定 代理 人、辯護人和近親屬也不必擔心加重被告人的處罰,而不敢提出上訴。 (二)有利于維護上訴制度,保障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 被告人等提出上訴,是第二審程序得以開始的主要依據。實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就可以疏通一審通往二審的渠道;消除被告人等上訴的障礙,才有利于發揮上訴制度的作用,防止流于虛設;使上級法院及時發現下級法院審判中的錯誤,才有得于錯誤的判決、裁定及時得到糾正,保障審判權的正確行使。不僅可以糾正個案的錯誤,而且可以從總體上提高審判水平和質量;上訴不加刑,還可以保證兩審制的貫徹執行,全面發揮二審的作用,也可以促進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 (三)有利于促使一審法院的審判人員加強責任心,努力提高審判工作質量;同時也可促使檢察院認真履行職責,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和抗訴水平。 有的案件審理確有錯誤而檢察機關卻沒有發現和提出抗訴的可以被二審法院糾正,對確有錯誤而對被告人判刑失當的判決及時提出抗訴,以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意義(一)上訴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核心,不僅在一審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審中仍然可以行使。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目的,是為了申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理由,如果他們上訴后,二審法院不僅未減輕刑罰,反而加重了刑罰,就必然會增加被告人一方對上訴的思想顧慮,在客觀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訴權。因上訴權是其辯護權的重要內容,實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就可以消除被告人擔心加重處罰而不敢提出上訴的顧慮,敢于依法上訴,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辯護權。而且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近親屬也不必擔心加重被告人的處罰,而不敢提出上訴。(二)有利于維護上訴制度,保障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被告人等提出上訴,是第二審程序得以開始的主要依據。實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就可以疏通一審通往二審的渠道;消除被告人等上訴的障礙,才有利于發揮上訴制度的作用,防止流于虛設;使上級法院及時發現下級法院審判中的錯誤,才有得于錯誤的判決、裁定及時得到糾正,保障審判權的正確行使。不僅可以糾正個案的錯誤,而且可以從總體上提高審判水平和質量;上訴不加刑,還可以保證兩審制的貫徹執行,全面發揮二審的作用,也可以促進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三)有利于促使一審法院的審判人員加強責任心,努力提高審判工作質量;同時也可促使檢察院認真履行職責,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和抗訴水平。有的案件審理確有錯誤而檢察機關卻沒有發現和提出抗訴的可以被二審法院糾正,對確有錯誤而對被告人判刑失當的判決及時提出抗訴,以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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