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內容和意義是什么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內容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于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他的 法定代理人 、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一規定主要考慮到被告人一方上訴的目的在于申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重新審判改變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期望第二審法院通過審理予以減刑或者從輕定罪或者宣告無罪。如果被告一方提出上訴后,第二審法院通過重新審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罰,則有違上訴人上訴的初衷,必然增加上訴人在上訴時的思想顧慮;甚至不敢提出上訴,即使明知第一審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懼怕第二審法院也有可能加重刑罰,而放棄這一訴訟權利。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意義 (一)上訴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核心,不僅在一審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審中仍然可以行使。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目的,是為了申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理由,如果他們上訴后,二審法院不僅未減輕刑罰,反而加重了刑罰,就必然會增加被告人一方對上訴的思想顧慮,在客觀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訴權。因上訴權是其辯護權的重要內容,實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就可以消除被告人擔心加重處罰而不敢提出上訴的顧慮,敢于依法上訴,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辯護權。而且他的法定 代理 人、辯護人和近親屬也不必擔心加重被告人的處罰,而不敢提出上訴。 (二)有利于維護上訴制度,保障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 被告人等提出上訴,是第二審程序得以開始的主要依據。實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就可以疏通一審通往二審的渠道;消除被告人等上訴的障礙,才有利于發揮上訴制度的作用,防止流于虛設;使上級法院及時發現下級法院審判中的錯誤,才有得于錯誤的判決、裁定及時得到糾正,保障審判權的正確行使。不僅可以糾正個案的錯誤,而且可以從總體上提高審判水平和質量;上訴不加刑,還可以保證兩審制的貫徹執行,全面發揮二審的作用,也可以促進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 (三)有利于促使一審法院的審判人員加強責任心,努力提高審判工作質量;同時也可促使檢察院認真履行職責,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和抗訴水平。 有的案件審理確有錯誤而檢察機關卻沒有發現和提出抗訴的可以被二審法院糾正,對確有錯誤而對被告人判刑失當的判決及時提出抗訴,以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一規定主要考慮到被告人一方上訴的目的在于申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重新審判改變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期望第二審法院通過審理予以減刑或者從輕定罪或者宣告無罪。如果被告一方提出上訴后,第二審法院通過重新審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罰,則有違上訴人上訴的初衷,必然增加上訴人在上訴時的思想顧慮;甚至不敢提出上訴,即使明知第一審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懼怕第二審法院也有可能加重刑罰,而放棄這一訴訟權利。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意義 (一)上訴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核心,不僅在一審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審中仍然可以行使。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目的,是為了申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理由,如果他們上訴后,二審法院不僅未減輕刑罰,反而加重了刑罰,就必然會增加被告人一方對上訴的思想顧慮,在客觀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訴權。因上訴權是其辯護權的重要內容,實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就可以消除被告人擔心加重處罰而不敢提出上訴的顧慮,敢于依法上訴,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辯護權。而且他的法定 代理 人、辯護人和近親屬也不必擔心加重被告人的處罰,而不敢提出上訴。 (二)有利于維護上訴制度,保障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 被告人等提出上訴,是第二審程序得以開始的主要依據。實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就可以疏通一審通往二審的渠道;消除被告人等上訴的障礙,才有利于發揮上訴制度的作用,防止流于虛設;使上級法院及時發現下級法院審判中的錯誤,才有得于錯誤的判決、裁定及時得到糾正,保障審判權的正確行使。不僅可以糾正個案的錯誤,而且可以從總體上提高審判水平和質量;上訴不加刑,還可以保證兩審制的貫徹執行,全面發揮二審的作用,也可以促進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 (三)有利于促使一審法院的審判人員加強責任心,努力提高審判工作質量;同時也可促使檢察院認真履行職責,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和抗訴水平。 有的案件審理確有錯誤而檢察機關卻沒有發現和提出抗訴的可以被二審法院糾正,對確有錯誤而對被告人判刑失當的判決及時提出抗訴,以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意義(一)上訴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核心,不僅在一審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審中仍然可以行使。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目的,是為了申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理由,如果他們上訴后,二審法院不僅未減輕刑罰,反而加重了刑罰,就必然會增加被告人一方對上訴的思想顧慮,在客觀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訴權。因上訴權是其辯護權的重要內容,實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就可以消除被告人擔心加重處罰而不敢提出上訴的顧慮,敢于依法上訴,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辯護權。而且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近親屬也不必擔心加重被告人的處罰,而不敢提出上訴。(二)有利于維護上訴制度,保障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被告人等提出上訴,是第二審程序得以開始的主要依據。實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就可以疏通一審通往二審的渠道;消除被告人等上訴的障礙,才有利于發揮上訴制度的作用,防止流于虛設;使上級法院及時發現下級法院審判中的錯誤,才有得于錯誤的判決、裁定及時得到糾正,保障審判權的正確行使。不僅可以糾正個案的錯誤,而且可以從總體上提高審判水平和質量;上訴不加刑,還可以保證兩審制的貫徹執行,全面發揮二審的作用,也可以促進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三)有利于促使一審法院的審判人員加強責任心,努力提高審判工作質量;同時也可促使檢察院認真履行職責,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和抗訴水平。有的案件審理確有錯誤而檢察機關卻沒有發現和提出抗訴的可以被二審法院糾正,對確有錯誤而對被告人判刑失當的判決及時提出抗訴,以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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