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殘疾后,隨著危害程度的加重,個人的美好前景得以喪失,直至喪失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嚴重者導致死亡。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一)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二)犯罪客體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密相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其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三)犯罪的主觀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四)犯罪的客觀方面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二、犯交通肇事罪如何負刑事責任刑法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檔刑,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以及在社會中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等情況;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在出現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受傷嚴重但并未死亡,如搶救及時可以挽救生命,但由于行為人不采取積極救護措施,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已死亡,行為人逃逸的,不適用這一檔刑處罰,應適用對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規定的刑罰處罰。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都要基于“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基礎之上。行為人交通肇事未造成上述嚴重后果而逃逸的,可作為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三、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怎么界定(一)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的過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二)在犯罪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包括醉酒駕駛和追逐竟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三)犯罪行為對危害結果的要求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酒駕駛或追逐竟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而交通肇事罪則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四)定罪量刑不同。相對于交通肇事罪而言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交通肇事罪法院是怎樣怎么判的我國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下列行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負全部或主要事故責任;(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3)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額超過30萬元。2、下列情形可能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3)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3、因逃逸導致受害者得不到及時救治死亡的,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交通肇事被判刑還需要賠償嗎交通肇事被判處刑罰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不僅侵害了自然人的人身財產權益,也是對國家公共管理制度的破壞,因此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是兩個法律領域的問題,相互不能替代和免除。交通肇事以后是否積極履行賠償義務,將作為刑事悔罪的重要表現和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重要情節。因此,交通肇事以后,當事人應當積極賠償死傷者及其家屬的經濟損失,盡可能減少事故造成的影響,盡量獲得死傷者及其家屬的諒解,對于定罪量刑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一般只有在交通肇事行為構成了犯罪之后,才能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否則只能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規》中的內容做出違章處罰。但由于肇事往往造成的后果是很嚴重的,因此即使在承擔了刑事責任之后,仍舊需要對受害人做出相應的民事賠償。
法律客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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