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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犯罪如何取證(綁架罪的取證形式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0-23 18:20:29

綁架罪案件如何取證

綁架罪案件如何取證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如何認定 怎么認定綁架罪

一、如何認定 綁架罪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 綁架 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傷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財物。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 二、綁架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綁架人的綁架行為與被綁架人的死亡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行為人對該死亡主觀上至少有過失的罪過,如果被綁架人的死亡與綁架行為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那么該死亡對于行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煙引起火災被燒死,不能要求綁架分子對該結果負刑事責任;再如,被綁架人的親屬因精神受到打擊而自殺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綁架“致人死亡”內。 2、殺害被綁架人 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綁架過程中故意殺死被害人的情形:該殺害行為本質上屬于故意殺人行為,但在這里,沒有單獨以 故意殺人罪 論處,而是被主要行為——綁架行為所包含,作為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不實行 數罪并罰 ,理論上將這種現象稱之為包容犯。既然故意殺人行為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那么 故意傷害 被綁架人的行為顯然也是可以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的。 3、綁架犯罪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刑事責任 《 刑法 》第239條明確規定“處 死刑 ,并處 沒收財產 ”,即可謂絕對的法定刑主義,也是我國刑事立法中很罕見的立法例。可以這么說,在綁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觀上出現了被綁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觀上行為人對該死亡有故意或者有過失(過失情形表明綁架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對行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綁罪論處,量刑就判處死刑。 對綁架行為作出認定,其實可以更準確的判斷是否構成法律中規定的綁架罪。應注意的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 監護人 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偵破綁架犯罪的常用方法有哪些?

偵破綁架犯罪的有以下幾種常用方法: (一)詳細詢問被綁架人的近親屬、事主以及其他知情人,正確劃定犯罪嫌疑人范圍,判斷犯罪嫌疑人的個人情況 一般說來,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案件,犯罪嫌疑人對事主的家庭經濟狀況比較了解,知道被綁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及體貌特征;以劫持人質為目的的綁架,犯罪嫌疑人對事主的職業、身份、地位比較了解,也知道被綁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體貌特征。根據綁架犯罪的這一特點,綁架犯罪案件發生后,要立即組織力量對事主及被綁架人的家庭或近親屬進行詢問,了解他們在各方面的交往情況,從中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圍。 應當指出的是,在詢問時偵查人員要樹立這么一個信念,即犯罪嫌疑人肯定是直接或間接的了解被害人與事主的情況,或者是與事主有過直接或間接接觸的人,事主一定能夠提供出犯罪嫌疑人的范圍。因此,在詢問排查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要認真、細致、全面,不要有遺漏,范圍要盡量大,然后再進行細致的排查工作,以免犯罪分子漏網。 下列人員可列為犯罪嫌疑人的范圍: (1)直接或間接了解事主或被綁架人的經濟狀況,事發后去向不明的人; (2)直接或間接了解事主或被綁架人的經濟狀況,事發后有反常表現的人; (3)嫉妒事主或被綁架人的經濟狀況,伺機損人利己的人; (4)與事主或被綁架人有矛盾沖突,伺機報復、要挾的人; (5)了解事主的職業、身份、地位(權力),要求事主幫助辦事沒達目的伺機報復的人; (6)其他知道或了解事主或被綁架人的經濟狀況、職業(權力)身份、地位(權力),事發以后去向不明或者反常表現的人以及曾經有綁架犯罪意思表示,案發后去向不明的人。 對以上嫌疑人員要進行重點審查,對其中去向不明的人,要組織力量進行秘密跟蹤、監視,以從其行為和行蹤中發現案件線索,伺機破案。 (二)搞好調查訪問,弄清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和犯罪工具、手段的特征 偵破綁架犯罪案件,調查訪問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這是因為任何一個綁架事件都是發生在一定時間和地點的,并且,在綁架犯罪中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綁架犯罪以前都對犯罪時間和地點進行過考察,作過精心的選擇,所有這一切,都會留下蛛絲馬跡,而為群眾所知曉。搞好調查訪問,就是要弄清并掌握這些蛛絲馬跡,然后運用科學的邏輯推理和正確的偵查方法,準確判斷案情,為順利偵破案件創造條件。調查訪問的對象主要是現場目擊人、圍觀人、知情人、居住在現場周圍的群眾以及被綁架人的同學、同事、朋友等較了解被綁架人的交往情況和活動規律的人。 調查訪問,主要圍繞下列問題進行: (1)犯罪嫌疑人的個人特征。如被詢問者認識犯罪嫌疑人,則要問明其人數、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住址、來去方向和地點以及可能的藏匿地點等;如不認識,則要問明其性別、大致年齡、體貌特征、裝束、口音、使用的犯罪工具、來去方向等情況。 (2)綁架犯罪工具的特征。如利用繩索捆綁,則問繩索的種類、顏色;利用刀槍威脅的,詢問刀槍的種類;如利用藥物麻醉,詢問藥物的種類及被害人進藥后的表現狀況;如利用欺騙手段,則問何人對其實施欺騙及欺騙的內容;如利用汽車劫持,則問汽車的廠牌、型號、顏色、牌號、新舊程度、來去方向,何人駕駛等。 (3)發案前后發案現場附近有何異常人出現及事件發生等情況。 (4)其它與綁架犯罪有關的情況。 (三)運用秘密力量,采取秘密手段進行秘密偵查 綁架犯罪的隱蔽性決定了運用秘密力量,采取秘密手段進行偵破的有效性。當綁架案件的偵破無從下手(沒有線索)或偵破陷入僵局時,運用專案特情進行貼靠偵查,尋找犯罪嫌疑人;運用情報特情搜集有關的綁架犯罪情報資料;采用秘密手段進行監聽、監視、跟蹤守候、密收密取等方法發現犯罪線索,監控犯罪局勢,獲取犯罪證據,打破偵查僵局,調整偵查部署,亦不失為偵破綁架犯罪案件的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 運用秘密力量,采取秘密手段偵破綁架犯罪案件是偵破綁架犯罪案件的主要方法,在具體運用時,要本著積極、穩妥、慎重的原則,有步驟、有組織地進行,并注意作好保密工作。 (四)順水推舟,將計就計 如前所述,犯罪分子人綁架他人僅是一個犯罪手段,而不是犯罪目的,要達到其犯罪目的,無論是勒索錢財為目的的綁架,還是以要挾他人為目的的劫持人質,犯罪嫌疑人都要與被綁架人的家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這樣或那樣的方法直接或間接地取得聯系,以提出要求,滿足其犯罪目的。無論犯罪嫌疑人提出什么交易條件,要達到什么犯罪目的,其實現都有時間與地點條件,也就是交易的時間和地點。對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時間與地點,偵查人員要取得事主的配合,滿足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時間和地點條件,然后在同一時間和地點及來往路線,布置秘密力量,進行跟蹤守候,當犯罪嫌疑人出現時,伺機抓捕犯罪嫌疑人并解救被綁架人。偵查實踐中,往往遇到犯罪嫌疑人窺知偵查人員的動靜,或者為了探知事主的誠意與虛實,往往再三改變交易時間和地點。對此,偵查人員要與事主一起巧妙與犯罪嫌疑人周旋,甚至可以通過事主與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談判,達成新的交易時間和條件,而偵查人員仍應本著順水推舟、將計就計的原則,在不驚動犯罪嫌疑人,使之沒有絲毫準備的情況下,在其出現時將其抓獲并解救出被綁架人。個別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有時并不直接出面到交易地點實現交易,而是利用或欺騙第三人代替自己去交易現場進行交易,自己則躲在幕后查看動靜。對于這種情況,偵查人員要正確判斷,及時識破犯罪嫌疑人的詭計,對其利用進行交易的第三人進行秘密跟蹤監控,在其與主要犯罪嫌疑人見面或分贓時一并抓獲。 對于要挾事主滿足其無理要求的以劫持人質為手段的綁架案件,有時犯罪嫌疑人只有具體的交易內容而沒有具體的交易地點,如要求法官對某一案件按其意志進行判決,要求政府官員按其意志做出某種行為或決定、命令等。對于這類事件,偵查人員在事主的配合下,一般可以通過犯罪嫌疑人所提條件的內容及其利害關系判斷犯罪嫌疑人是誰或可能是誰。對此,偵查人員則可以在事主的配合下,虛晃一槍,假裝答應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按照其意志去做,爭取時間,把握機會,伺機緝捕犯罪嫌疑人,解救被綁架人。 需要指出的是,順水推舟、將計就計既是偵破綁架犯罪案件的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同時也是偵破此類犯罪的重要謀略。一般說來,綁架犯罪發生以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是通過恐嚇、要挾事主,使其在精神受到強制的情況下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去做,自愿滿足犯罪嫌疑人的條件,并僥幸地認為事主可能不敢報案。然而,事主不報案,公安機關在綁架犯罪過程中是很難得知綁架犯罪的發生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事主的報案后,要作好事主的工作,做到有效配合,用假象迷惑犯罪嫌疑人,使其錯誤地認為事主并沒有報案,以使其敢于與事主交易,而公安機關也正好利用犯罪嫌疑人的這一心理,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爭取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在與犯罪嫌疑人進行周旋的時候,要巧妙安排,不要露出破綻,使犯罪嫌疑人誤認為事主并沒有報案。這對于保護人質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五)秘密監控犯罪嫌疑人,尋找人質藏匿地點 當一個或幾個犯罪嫌疑人被發現后,尚不知道被綁架人的藏匿地點和生死狀況時,可以在秘密力量的配合下,由偵查人員化妝對其進行跟蹤監視,并進行必要的控制。這樣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防止其逃脫,另一方面通過對其行蹤和來往人員的監控,尋找被綁架人的藏匿地點。 在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能夠判斷出被綁架人的大致藏匿地點的或范圍的情況下,還可以組織力量公開或秘密的對一定區域或范圍內的各類房屋(尤其是空房與閑置房)、山洞、廢舊井坑、橋洞等可能隱藏被綁架人的地方進行搜索,尋找并解救被綁架人,通過被綁架人獲知可靠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從而抓獲犯罪嫌疑人,破獲案件。 (六)伺機解救綁架人,抓捕犯罪嫌疑人 通過以上一項或幾項偵查措施的實施,當確定犯罪嫌疑人是誰,并知悉被綁架人的藏匿地點后,就可立即抓捕犯罪嫌疑人,解救被綁架人,二者最好同時進行,以避免犯罪嫌疑人狗急跳墻,殺害被綁架人,毀滅犯罪證據。如果已知犯罪嫌疑人是誰,尤其是主要犯罪嫌疑人時,亦可先緝捕主要犯罪嫌疑人并及時審訊突破,迫其如實交待被綁架人的藏匿地點,然后解救被綁架人質。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于綁架罪的相關問題,小編為您推薦:綁架罪的特點綁架犯罪的作案手段有哪些?綁架罪的認定應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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