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觸犯刑法的,屬于刑事責任或涉嫌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等性質惡劣的刑事犯罪的,最高會判處死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第18條,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原則,兼顧維護家庭穩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綜合考慮,寬嚴并用,區別對待。根據司法實踐,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手段殘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
出于惡意侵占財產等卑劣動機實施家庭暴力;因酗酒、吸毒、賭博等惡習而長期或者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曾因實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形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犯罪情節較輕,或者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從輕處罰有利于被扶養人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于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充分運用訓誡,責令施暴人保證不再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非刑罰處罰措施,加強對施暴人的教育與懲戒。
第19條,準確認定對家庭暴力的正當防衛。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行為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認定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以足以制止并使防衛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為標準。
根據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防衛人所處的環境、面臨的危險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
第20條,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對于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了擺脫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對于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根據其家庭情況,依法放寬減刑的幅度,縮短減刑的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符合假釋條件的,應當假釋。被殺害施暴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參考資料來源:黑龍江法院網——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家庭暴力是屬于違法的行為,女性遭遇家暴也應該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家庭暴力法律的最新規定,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脫離家庭暴力婚姻,重新去擁有一份幸福的生活。
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規定有哪些?
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規定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反家暴法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懲罰規定
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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