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結果多久失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經濟糾紛仲裁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條款裁決書,未經法定程序被法院撤銷的,不管過了多長時間,都不會失效。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當事人依仲裁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卻有時間上的規定,即申請法院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如果超過二年的期間,而被執行人也提出執行期間異議的,則法院將終止執行,可能會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七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時間怎么計算
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時間的計算是自收到之日起第十六日。
如果雙方都沒有起訴到法院,生效時間為自收到之日起第十六日,收件那天算第一天。
勞動仲裁的條件包括:
1、具有當事人和仲裁機構的法定資格:即申請仲裁的當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機構必須是經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勞動仲裁機構;
2、符合仲裁爭議的范圍:仲裁爭議必須是勞動關系中的爭議,包括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工傷保險、人事爭議等;
3、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仲裁申請必須具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證據材料;
4、申請期限內:仲裁申請必須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超過期限的將無法受理;
5、無訴訟程序或者已撤訴:當事人在申請仲裁前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已撤訴的。
勞動仲裁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驟:
1、提交申請: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需要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申請中需詳細說明糾紛的事實、理由和請求;
2、受理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后,會進行初步審查,確認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并決定是否受理申請;
3、調解:勞動仲裁委員會會邀請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嘗試協商解決糾紛。如果調解成功,會制定調解協議并在協議上蓋章即可;
4、仲裁:如果調解失敗,勞動仲裁委員會會組織仲裁庭進行公開聽證,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并進行裁決。裁決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5、履行:一旦裁決結果生效,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如有一方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是在勞動爭議發生時,由勞動仲裁機構根據法律規定,對勞動爭議進行調解、裁決的一種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勞動仲裁的目的是通過公正、公平、合法的方式解決勞動爭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裁決判決書時效是多久啊
對于勞動仲裁裁決來說,裁決的執行期限是兩年,裁決的訴訟時效是15天,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書之后,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15天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超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生效。
一、勞動仲裁裁決時效期是多久? 勞動仲裁裁決執行期限為兩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而法院一般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裁決書的訴訟時效是十五日,如果當事人對該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依法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逾期不提起訴訟的,則仲裁裁決書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二、仲裁裁決案件管轄的種類有什么? 執行案件的管轄可以分為級別管轄、普通管轄、特別管轄、共同管轄四大類,現分述如下: 1、級別管轄,是指劃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執行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就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而言,執行管轄中的級別管轄與案件審判管轄有密切聯系,審判管轄級別確定得越高,執行管轄的級別也相應確定的高;就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而言,解決或處理的機構級別確定得高,執行法院的級別也相應地確定得高。 2、普通管轄,是指根據審判第一審案件的法院、被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標的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 3、特別管轄,是指對船舶執行時,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法院。 4、共同管轄,是指同一執行案件有兩個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活動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兩個或二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如何解決管轄沖突最終確定管轄法院。 勞動仲裁裁決的訴訟時效是15天,仲裁裁決案件的管轄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級別管轄,第二類是普通管轄,第三類是特別管轄,第四類是共同管轄。按照級別,劃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執行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被稱為級別管轄。同一個案件,有兩個以上法院享有管轄權的,被稱為共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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